本案中的核心问题在于辱骂行为和猝死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否承担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强弱,来决定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部分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全部责任?
一般而言,辱骂行为导致他人猝死,属于意外事件,因为我们不能苛责普通社会大众去预料到辱骂会导致他人猝死。且一般人也很少因被辱骂而产生猝死的结果,因此两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承担责任。
如果熟人之间,非常了解他人病情和脆弱心理,之前受害人也因怄气多次发病,行为人明知辱骂就有可能导致别人猝死,则辱骂就不仅仅是一种发泄手段,而是一种伤害或者杀人的手段,则构成故意伤害或者杀人罪,并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这是假设的一种非常极端的情况,实践中少有。
本案中,并不属于上述两种极端情况。根据目前媒体报道,当事双方是亲兄弟且是邻居,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患有长期的脑血栓,争吵辱骂一个多小时,这个过程受害人有明显的身体变差,即使倒地后,行为人还在不依不饶的骂街。所以行为人的主观上不仅仅是情绪的发泄,也具有一定程度的故意,或者说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对于受害人因心脏病猝死的后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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