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来源于微信公众号: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笔者最近代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情节曲折离奇,非法拘禁、绑架未遂,不亚于一部电影。更让笔者觉得心惊胆战的是里面活生生上演的“三人成虎”情节。诈骗犯罪嫌疑人以投资生意为名骗取钱财,前期如期兑付利润,让被害人尝到甜头,诱导被害人不断加大投资,然后骗取后期的大额钱款。A跟其他被害人一样被骗,因为A在后期没有盲目加大投资,所以最后没有损失,还赚了些钱。接着犯罪嫌疑人哄骗A去购置房产,然后对其他被害人说,钱都到了A那里,A都赚钱买房了。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4个其他的被害人为了取得A的房产从而减少自己的损失,在犯罪嫌疑人的怂恿下,口径一致诬陷A。
我感觉自己碰触到了刑事司法的至暗区域之一。三人成虎,如果在刑事领域上演,后果基本就是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一方面,震惊于这些人的胆大妄为,敢将司法机关玩弄于股掌之间。另一方面,觉得可怕,来自灵魂深处的可怕。如果三五个人集体说说假话就可以将人置于犯罪分子的死地。那么公民以后还有安全感可言吗?如果跟谁有仇,或谁触碰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就纠集三五个人去司法机关进行诬告就可以达到个人目的了。此外,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是言辞证据都是书面的,涉案的证人和报案人基本都是不出庭的,因此难以在法庭上将其中虚假的言辞证据展现给法官。而且,根据刑事司法实践,只要几个人口径一致,办案人员基本都认为这些言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可能错误地采信,进而错误地定罪。这个问题,在当今物欲横流、世风日下的背景,显得更加突出和可怕。如果这些人员跟少数不良司法人员勾结在一起,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那么,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进行审查,防止“三人成虎”:
1、审查这些事后的言辞证据跟他们在事中的陈述是否矛盾?是否跟事中形成的其他证据矛盾?
相比之下,事发过程中即事中形成的证据是对事情经过的原始客观记录,是在相关人员都不知道会发生什么后果的情况下形成的,是在相关人员都没有设防的情况下形成的,是在没有受到利害关系影响的前提下形成的,是各方的真实反映。
但是事后的言辞证据是在涉案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出现(甚至非常激烈)、损失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形成的,这时必然面临损失如何才能弥补、责任和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的问题。此时的言辞证据必然受到趋利避害、报复愤怒等心理的影响,难以客观公正。如果这些人的品格存在问题,其言辞证据的真实性更是受到影响。
2、审查这些言辞证据是否跟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矛盾?
一般而言,言词证据受到行为人个人动机、喜恶、利益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但是客观证据受主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小,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3、审查这些言辞证据提供人是否跟犯罪嫌疑人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矛盾的冲突程度是否激烈?
如果言词证据提供人认为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原因,所以迁怒于犯罪嫌疑人,那么其有动机进行虚假陈述。
如果言词证据提供人跟犯罪嫌疑人之间之前有过重大矛盾等可能会产生主观偏见的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那么需要慎重审查是否具有真实性。
如果言词证据提供人跟犯罪嫌疑人之间矛盾冲突很激烈,言词证据提供人对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采取过威胁、暴力等过激的违法犯罪手段,那么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
4、审查这些言辞证据提供人的过往品格证据?
如果言词证据提供人品行不良,处事冲动、偏激,甚至有前科劣迹,那么该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很可能受到影响。
5、审查这些言辞证据是否反常?是否违背常情常理?是否跟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
如果这些言辞证据自相矛盾,前后矛盾,部分陈述违反常情常理,或者这些言辞证据的内容的陈述高度一致,或者跟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那么其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
6、审查是否有诬告的证据线索?
如果部分言词证据提供人在事中或事后就以言语或行为表示要拉犯罪嫌疑人垫背等方式表达诬告意思的,那么其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必然受到影响。
7、在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法官理应通知这些人员出庭作证
通过控辩双方当庭对这些人员进行交叉询问,让其庭前言词证据的真伪充分暴露在法庭,以免出现冤假错案。
【作者简介】
周翊yi嫀qin(原名:周湘茂)律师,研习法律十七年,所办案件基本上都实现了有效辩护;曾在“全国十佳检察院”、“全国模范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时间长达五年,主要办理职务犯罪和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办案数量累计达到近千件。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宝的签约作者、无讼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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