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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维权能否随意发律师函?明星扎推报警是浪费警力吗?详细解答!

2021-08-09 14:30:58   7452次查看

来源: 中国普法、法治周末报


    不能以选择何种维权方式作为判断明星或被造谣者是否有底气的标准。

  吴亦凡事件后,明星维权也陷入“内卷”。

  随着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前其工作室针对都美竹爆料所发布的律师声明被“打脸”,昔日作为明星常用维权手段之一的发律师函或律师声明似乎已很难让大众信服。甚至吴亦凡曾经与网友的多起名誉权纠纷也被翻出,不少网友对明星以民事诉讼方式维权的信誉度提出质疑。

  近日,因网络传言涉及吴亦凡事件,多位明星已选择直接报警维权。8月3日以来,井柏然、范冰冰、何炅、包贝尔等陆续因网络造谣、诽谤报警,再度掀起人们对明星扎堆报警维权的讨论。

  面对谣言,律师函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名誉权诉讼能否自证清白?明星报警维权是否浪费警力?大众“吃瓜”时,又该注意什么?记者采访专业律师对此一一解答。

明星维权能否随意发律师函?

  自吴亦凡被刑拘后,关于其“供出了谁”的流言四起,只需几张聊天记录截图,便能在各大互联网平台搅动一番风雨。

  在被传牵扯进吴亦凡事件后,林俊杰方于8月1日、8月2日两度发布律师声明予以否认,并表示对相关用户进行取证维权;8月2日,潘玮柏方也发布律师声明进行维权。

  尽管两位明星都火速发律师声明予以否认,但不少网友并不买账。在吴亦凡工作室发布律师声明遭“打脸”后,曾经对于谣言有不错威慑力的律师函、律师声明“含金量”迅速下降,被网友质疑“没啥说服力,有本事直接报警”。

  那么,律师声明、律师函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无论是律师声明还是律师函,都是一种主张权利的手段,也是律师行业所常见的,其法律效力要具体讨论。”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莎告诉记者,举例而言,债权人若不及时向债务人索要债务,过了主张期限再去起诉法院可能不支持,及时发一份律师函证明自己曾向对方主张过债权,这种证明方式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这种情况律师向债务人发函是有法律效力的。

  而当明星面对侵权,如网络上出现流言蜚语,找律师事务所发布声明,朱莎坦言,这种律师声明只是表明态度,其既不针对特定对象,也不针对特定事实或案件,“法律效力可以当作没有”。她提醒,这种情况下,律师函反而可能会增加律师、权利主张人的责任。通常发律师函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如果律师没有获得初步的证据材料,仅仅凭一些口头表述就发函,就可能涉及违反职业操守,未尽到审慎义务,律师就要承担随便发函的责任;若委托人没有相应的事实和依据,随便找人发律师函,对他人生活造成骚扰、名誉权造成侵犯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名誉权案件败诉后,事后发现新证据能否维权?

  以往,发律师函是明星们维权的第一步,在震慑效果不错的情况下不少造谣、诽谤事件不了了之,但仍有不少明星会选择以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吴亦凡事件后,曾多次为其代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星权律师事务所也被推上风口浪尖。

  2016年6月,因“小G娜”事件而主持微博话题“炮王吴亦凡”的王某,被吴亦凡方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索赔22万元,2017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向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费用3万余元。后王某通过各种打工赚钱进行赔偿,并一度因无力赔偿而上了征信名单。

  在吴亦凡“翻车”之后,不少网友为王某鸣不平,并提出对明星滥用司法资源的质疑,“若事后证明名誉权案件所涉言论非虚,明星和其律师不用担责吗”?

  查看吴亦凡与王某名誉权纠纷相关案件公告,王某除主持“炮王吴亦凡”微博话题,并称吴亦凡“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等。

  “判决能否被推翻,需要有证据证明当时作出判决的程序违法;事实严重不符或明显的弄虚作假;对于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检察院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朱莎表示,具体到该案而言,除了“炮王”,王某还提及吴亦凡欠下巨额外债,言论中的事实有真有假,也会构成诽谤。

  对于一系列明星名誉权纠纷,朱莎进一步指出,在当时的举证责任环境下,被告确实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所说之事实,无法达到证明条件,法院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是没有问题的;但事后如果出现新的证据、事实,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进行维权,由法院裁定是否再审。

告赢了也不能证明“所言非虚”?

  记者浏览以代理明星纠纷著称的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官方微博,查阅了数十起“星权案件简讯”发现,面对侮辱、诽谤言论,明星基本都主张侵犯名誉权,案件主要涉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两类。

  “网络名誉权侵权与普通的名誉权侵权是有区别的。”朱莎解释,网络名誉权侵权更加特定,要求利用网络去实施侵权行为,其对象是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前者在网上散播侵权言论,后者若在明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下,不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也应承担责任,可以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普通的名誉权侵权则范围更广,既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侵权,也包含其他诸如线下的名誉权侵权行为,这些都能以名誉权纠纷起诉。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而明星名誉权维权案件,往往“赢多输少”,由于明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被不少网友吐槽“一告一个准”。吴亦凡事件后,也引发“明星名誉权告赢了也不能证明对方所言是假”的质疑。

  对此,朱莎认为“侵害名誉权不能证明造谣诽谤”的观点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具体案由。民事上,侮辱、诽谤等都包含在侵害名誉权内,并未分开,侮辱、诽谤、侵犯个人隐私等都可能损害他人名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判决书,若仅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名誉权诉讼,则相关言论可能为真,但以涉及诽谤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查明被告言论涉及造谣、诽谤,明星一旦胜诉也能“证明清白”。

面对网络谣言,究竟应如何维权?

  基于“告赢了也不一定为假”的认识,有网友提出,明星“有本事告诽谤罪,有本事报警”来自证清白。

  紧跟舆论风向的明星们,维权方式也确实在升级。8月3日,一份微信聊天截图在各大社交平台传播,多位明星被指涉及吴亦凡事件,与林俊杰、潘玮柏发律师声明不同,这次明星们选择了报警,当天晚上,井柏然、范冰冰相继报警,其后,包贝尔、何炅也纷纷报警维权。何炅工作室于8月4日报警被诽谤当天,在微博“晒”出了接报案回执。

  对于网络谣言,明星能否提起刑事诉讼?警方接报案后,是否予以立案?都有着明确的法律标准。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这意味着,网络诽谤如果达到上述标准,当事人就能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警方接到报案后也应当予以立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检察院也可提起公诉。

  “无论明星还是普通民众,面对诽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报警都是正当的维权方式,不能以选择何种维权方式作为判断明星或被造谣者是否有底气的标准。”朱莎指出,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认定和证明标准更高,但一旦败诉,造谣者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更大,是一把“双刃剑”。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谣言往往极易传播发酵,普通民众也很可能成为造谣的受害者。前有女生取快递被污蔑出轨,今有中央美院确诊教授被造谣出轨,他们都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面对诽谤,普通人现实生活中受到的影响往往可能更大。”朱莎提醒,除了司法途径,大众还有多种途径进行维权,如寻求媒体进行澄清帮助、通过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邻里熟人的造谣要求居委会进行处理、向妇联等机构进行举报等。

明星扎堆报警是浪费警力?

  尽管明星们的维权手段进行了“升级”,但在目前娱乐圈信誉度普降的情况下,也出现“明星从发律师函变为报警,是浪费警力”的质疑。

  “明星的社会资源、影响力和话语权与普通民众是不对等的,要允许舆论监督和发声,如果动不动就发律师函或通过报警进行威慑,那么并不是一种友好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朱莎表示,明星享受了社会红利,更多的接受群众监督是其社会责任,合理的怀疑与质疑,即使第三方提出质疑时限于知识范围和水平,无法所言皆对或语气过重,明星应对此有承受力。

  从这一角度来看,朱莎认为明星随意报警“不应提倡”,但群众也不能毫无缘由的对明星进行诽谤、人身攻击,像上述制作聊天记录对多人进行诽谤,明星通过报警维权是可以理解的。

  通过互联网,人们“吃瓜”变得更容易,面对诽谤风险,“吃瓜群众”又应注意什么?

  “要允许大众有不了解事情全貌的权利,在不了解全貌的情况下,民众也有权利去提出质疑,但不能显著上升到人格侮辱、诽谤等行为。”朱莎提醒,大众在“吃瓜”时应更多质疑和讨论事实及证据问题。

  朱莎还建议,“吃瓜群众”对爆料内容应谨慎考虑,且不要随意转发,一旦构成传谣也会承担相应责任;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若爆料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甚至违法侵权,应该向相关网络平台和机构进行举报,“协助公安机关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本来就是公民的义务,既要鼓励大家合理监督,更要树立大家遏制谣言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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