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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以案说法:男子以假房产证抵押获取高利贷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何自救

2021-08-13 10:39:59   3519次查看

前言:民间高利贷危害巨大,特别是当高利贷和一些黑恶势力相结合后。当事人一旦被高利贷组织缠上往往被敲骨吸髓,甚至祸及家人。本文是以案说法的形式,讲述一名当事人伪造假房产证向高利贷公司借款深陷高利贷的深渊,被刑事拘留后,最终获得自由的案件。希望起到一定的警醒、启发作用。

案情简介:赵某(化名)因资金周转紧张,伪造其所租住的房屋的房产证向小额信贷公司(实为高利贷公司)借款。小额信贷公司信以为真,和赵某签订了总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利息为每月10%,签订借款合同后实际交付给赵某9万元(即民间所称“砍头息”)。赵某借款后前3个月如约偿还借款,但之后因疫情生意失败,丧失偿还能力。之后高利贷公司多次进行电话威胁,并到赵某家居住的其母亲家中以泼洒粪便、喷漆等方式逼迫赵某及其家人偿还高利贷。

在一次冲突中,催收人员将赵某70多岁的母亲多处打成皮外伤。赵某多次报警,均无法解决,之后赵某和其妻子被迫辞去工作到别的城市打工赚钱,想继续偿还债务。期间赵某多次返回和高利贷公司协商降低还款利息等事宜,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后高利贷公司发现房产为伪造,报案致公安机关称被赵某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不久将赵某抓获归案。经审查,赵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做撤案处理,将赵某释放。

一、关于本案的解析: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主观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签订合同,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知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1、赵某签订合同借款时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根据刑法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要以其签订合同时的主观心态进行认定。签订合同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的原因是其资金周转紧张,前3个月正常还款。之后,赵某因为疫情丧失还款能力,仍积极和对方协商还款事宜。表明其积极的想要偿还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赵某虽然虚构事实,但不等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诈骗类犯罪的两个单独构成要件,实践中易将两者相混同。这也是实践中易将民事欺诈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高利贷公司和赵某签订高利贷合同时,综合考虑了赵某有持续经营的生意,且赵某妻子也有不错的工作,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同时,高利贷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同时,本身也是极高风险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审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所有权。高利贷公司虽然被赵某以假房产证抵押欺诈,但以赵某借款时的情况,无论其是否以假房产证进行抵押,高利贷公司都会借款。

3、赵某到别的城市工作是因高利贷公司暴力催收导致的,不是诈骗取得财物后携款潜逃的行为。认定本案赵某逃避债务或是诈骗取得到财物后潜逃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赵某当时的处境。赵某被持续骚扰和暴力催收,已经危及到家人的安全,此时躲避暴力催收已经是被迫做出的选择。且事后赵某多次联系对方协商还款事宜,并未放弃还款。综上,本案只是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并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本案的一些法律问题的答疑

1、问:本案的约定的高利贷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依据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在最高院修改该规定之前最高的年利率为24%,此外还约定超出24%-36%的部分为自然债务,债务人自愿偿还的,偿还有效。但该规定于2020年修改后,将利息上限设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删除了自然债务的相关规定。例如: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3.85%,乘以4等于15.4%。本案中约定每月10%的利息,年利率超100%以上,法院只能支持年利率15.4%部分,超过部分无效,债务人被迫清偿超出规定利息上限的,属于不当得利,债权人应当返还。

2、问:如本案中约定的“砍头息”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问:高利贷公司以发放高利贷为业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2年内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10次以上的,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意见中规定的高利贷是指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此处存在新旧法衔接的空白)。

4、问:高利贷公司的软、硬暴力催收是否合法?如何维权?

答:不合法。

首先,软、硬暴力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两高两部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所做的规定,具体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其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例如本案的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行为,具体应当按照实施的行为认定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

其次,债权、债务关系只是民事行为,因债引起的任何涉及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即使债权合法也不能采用暴力催收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如何维权,被害人面对暴力催收应当注重收集对方进行滋扰、恐吓、殴打等证据,并报警。若警方怠于解决问题,可以到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或侦查活动监督。同时,若被害人认为构成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经之眼”点评:民间高利贷的泛滥已经对国民经济及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看到过大量因为高利贷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我国近年来密集立法禁止高利贷,普通民众要自觉远离非法高利贷。面对高利贷的敲骨吸髓要有勇有谋的与之作斗争,依法维权。法律是值得相信的正道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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