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被告人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经过2天的公开开庭审理,至22日17时36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将另行择期宣判。
劳荣枝涉嫌杀害7人,可谓罪恶滔天,大概率将要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前几天,也有朋友私信问我说在中国判决一个人死刑立即执行到底有多难。那我们今天就来扒一扒,在中国一个罪大恶极的死刑罪犯从立案到被执行死刑,到底要经过多少复杂的程序。
一、死刑制度的背景
虽然这些年西方所谓“民主自由”的新闻媒体一直在攻击中国的死刑不人道、不尊重人权。但死刑制度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制度或人权问题,死刑制度是当局者综合考量社会发展的阶段、社会稳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而不断进行调整的刑罚制度。例如,随着刑法的修改,这些年来死刑的罪名越来越少,特别是经济类犯罪已无死刑罪名。同时,在审判实务中更是贯彻了死刑少判、慎判的原则。近些年类似贪污渎职类犯罪等已经鲜有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更不用说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还要看到的是,我国禁毒等各方面形势依然严峻,社会上还仍有报复社会,造成多人死伤的重大刑事案件。保持必要的死刑仍可对犯罪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不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简单的和国外进行横向比较并不科学。
二、死刑案从侦查程序开始就是最高规格的
人命大过天,法律最根本的作用是保障国民的生命健康权。命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中国一旦发生命案就会触动社会公众的敏感神经。公安系统内部流传着“命案必破”的说法,命案必破也成为每一个刑侦人的坚定信念。一旦发生命案,公安机关短时间内就会抽调最有经验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如果案件重大、案情疑难复杂,甚至会协调全国的精英骨干侦查人员成立专案组,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命案的侦查、证据收集都是按照最严格的程序进行的。按照法检办案人员的说法,有时候碰到重大的命案,对案卷审查反而是最“轻松”的,因为公安机关对命案证据的收集标准远超一般案件,很难出现问题。这也是中国命案侦破率在全球领先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得不感谢一代又一代刑侦人的辛勤付出。
二、法院对死刑案的审判慎之又慎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就必须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必须组成合议庭。同时,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能够得到有效辩护,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法院必须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院对死刑案件必须全面审查所有事实和证据。实践中如果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赔偿获得谅解、立功等情节,同时如果案情不是太恶劣,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充分体现了少杀、慎杀原则。
熟悉中国司法制度的朋友都知道,中国一般案件都是两审终审制,但死刑案件立即执行案件在中国并不是两审终审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才能生效,而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院复核才能生效。这是中国独有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其实是中华法系的历史传承,中国早在汉代有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制度,是中国最早的死刑复核制度。随着隋唐、明、清的历史演进,古代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
古代中国的死刑制度在新中国的刑法理念中得到很好的传承,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院复核。被告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在羁押期间怀孕包括任何非自然怀孕,甚至是终止妊娠的妇女都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若案件经过最高院复核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错误必须发回重审。新出现的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自首、立功情节影响量刑的,最高院也必须将案件发回重审,且发回重审不得加重刑罚。甚至,在逃的同案犯到案等,也必须中止死刑复核制度。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经过复核后,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死刑执行之前还要保障家属的会见权,执行死刑前要验明正身。若在这期间出现的可能影响死刑的证据和事实,都可能停止执行,程序倒流重新再来一遍。
笔者说来还是简单的,实践中办理一个死刑案件程序之复杂、用时之久远超各位想象。设置如此复杂谨慎的死刑制度,其实都体现了法律对于死刑的审慎态度。刑法必须始终保持歉抑性,防止错杀滥杀,是刑法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由衷希望中国命案越来越少,死刑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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