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罗聪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继吴亦凡事件后,
歌手霍尊又深陷
人设崩塌的泥潭。
近日,霍尊与陈露的感情风波,引发网友对于“分手费”的讨论。这场感情纠葛,孰是孰非暂且不论。但一方当事人以给付分手费作为结束双方关系的条件,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除了曾经喧嚣一时的吴秀波被女友敲诈风波之外,在日常生活中,男女感情破裂约定分手费、甚至因此对簿公堂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那么,
分手后可以要分手费吗?
敲诈勒索的红线在哪?
今天法报君就和大家聊聊这件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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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手费?
“分手费”并非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生活中经常提到的一个词汇,它常指一方在分手时基于道德自省,主动或者被动给付对方的费用,通常出于补偿、止损等目的。
关于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法律既不禁止也不干涉,这种补偿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是否实际履行更多地依靠道德自省。但若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分手费,一般不被法院支持;若是婚内出轨所约定的分手费,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更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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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有一个基本结构:行为人对他人实行了威胁、恐吓的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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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
近年来,男女双方因关系破裂而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既频发又复杂。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民事纠纷,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而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取决于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敲诈表现为行为人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迫使对方交出财产,进而取得财产。若仅仅是以平和的方式索要分手费,也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方给付财产并非出于恐惧而是出于补偿的目的,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主观上除故意外,敲诈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取得的是对方不法占有的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也很难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最后,敲诈具有数额或者次数规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多次敲诈的,才可能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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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其给予第三者的分手费,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返还?
为了维护公序良俗,法律对婚外情所涉财产关系的限制比较严格。司法实践中,若夫妻一方婚内使用共同财产支出分手费,实际上已经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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