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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来卖?判刑!

2021-08-20 10:17:19   4644次查看

来源:叙州区法院叙法之声、人民法院报


宣判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案件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责令分别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各1000元,严厉打击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各自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

庭审查明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两兄弟在宜宾市叙州区泥溪镇阳坪村,用电筒和编织袋捕捉到蟾蜍31只。因形迹可疑,被群众挡获并报警,公安机关当场将两人抓获,并将查获的31只蟾蜍放生到岷江。

“逮癞蛤蟆也犯法?”

这是二被告人被抓后最不服气的地方。在他们看来,这是“小事一桩”,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了。

何家两兄弟的认识误区

也正是当前许多群众对抓捕野生动物的

认识误区

大部分群众对于非法狩猎罪这一罪名

常常会想到熊、老虎等

众所周知的野生保护动物

其实不然

我们身边很多动物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不能轻易猎取

就案件涉及的蟾蜍,均是列入《四川省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野生动物,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淡薄,虽然知道捕猎蟾蜍、麻雀等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这需要引起大家的警惕。

法院提醒:

癞蛤蟆,学名蟾蜍,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是严禁捕捉的。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除了癞蛤蟆外

常见的麻雀、青蛙、蛇、黄鼠狼、刺猬等

都是“三有”动物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保护

什么是“三有动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三有动物”即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目前,1700多种“三有动物”进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哪些常见的动物不能捕捉?

除了猕猴、猫头鹰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癞疙宝)、麻雀、斑鸠、秧鸡、白鹭、黄鼠狼、蛇类、青蛙等“三有”保护动物,均属于依法保护的对象;鲟鱼、大鲵、胭脂鱼等则属于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同时野鸡、鹧鸪、绿头鸭等特种禽类和黑斑蛙、棘胸蛙等蛙类野外种群仍在保护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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