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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律师被驱逐、王振华案惹争议:再谈“辩护思维”

2021-04-29 17:24:24   5211次查看

作者:任远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公诉处检察官


贵圈好忙。

这是本周刑事法律人的一致感受。

从飞机延误险事件,大家开始讨论的保险诈骗,到律师因为要求一证一质被法官赶出法庭,再到王振华案一审宣判,这一周,“律师是否能够底线辩护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大众和法律圈的热议。

我脑子转得慢,想和大家先慢慢捋这些事件。先说飞机延误险这事儿,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双方的理由似乎都很充分。我的好友Z律师也撰写了一篇似乎不那么符合民意的文章,认为李某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却被某刑辩大咖教育了一番,核心思想一言以蔽之:“不具备辩护律师的思维。”

我无意在本文中和大家讨论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不过我却想针对这件事儿,和大家讨论另一个话题:什么是辩护律师的思维?

 

 

律师可以提出有罪的观点吗?

我们都知道,诉讼产生以后,必定存在控辩审三方。法官是中立的,但控辩双方在诉讼结构上却是对立的。

法律圈儿有这样一个玩笑话:某律师在法庭睡着了,经提醒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反对!我的当事人无罪”。

辩护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参与诉讼,必然站在被告人一方,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遏制控方的追诉冲动,其中,最为常见的辩护意见就是做“无罪辩护”,或是提出“轻罪轻刑”的辩护意见。原因很简单,诉讼结构上,对立和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导致了辩护思维的惯性就是“轻罪”或“无罪”。

可见,这种长期的司法训练,几乎成了一种条件反射。

作为辩护人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质疑精神本身也无可厚非,但是否要将该种精神引入平时的讨论中,认为辩护律师一旦提出了有罪的观点,这就违背了律师的辩护思维呢?

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我所理解的“辩护思维”

我没有找到辩护思维的完整学理定义。不过,我可以说说我自己理解的“辩护思维”。

我认为,辩护思维就是辩护人在刑事辩护时针对事实和证据思考分析的套路。

以出庭辩护为时间点可以分为庭前辩护和庭审辩护。从律师辩护的逻辑顺序看,我们可以分为两个前提审查思维和辩护意见确定两个层面。

另外,我认为辩护思维至少要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证据审查思维。

我们接到一个案件时,我们都不会将当事人家属告知的事实作为我们辩护的基点。而是要在占有本方证据和对方证据的基础上,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点。

证据审查的思维告诉我们,要做的阅卷、会见、对证据资格能力和证明力的分析等几个工作。我在办案时,经常会发生一开始阅卷觉得本案构成毫无悬念,但随着阅卷、讯问工作的推移,自己的观点会发生动摇,此时,我需要进行证据的梳理。我发现,在将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进行罗列的基础上,也只能窥见冰山一角。在阅卷和讯问等基础工作的基础上,还得关注证据的细节,比如讯问时间、讯问地点、侦查人员以判断有无证据资格问题。

所以,在前提审查阶段,根本无定论,也谈不上辩护策略问题。

第二个方面:法律适用思维。

这一思维贯穿前提审查和辩护意见的全过程。

我们从一开始接触案件,大脑就在高度运转,因为刑事诉讼最终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平时我们对法学思维的训练,重点就是定性。

这一思维惯性如影随形,从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用什么罪,可能什么罪,会不会是违法阻却事由或者责任阻却事由一直在我们脑海中回荡。随着事实的逐步确定,几个可能适用的罪名还要考虑是否存在竞合,是否存在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等等之类的关系的问题。

第三个方面:法理引申思维。

能够适用法律也不是高枕无忧,因为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训练出来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一般都具备类似的法律适用能力。如果律师的法条适用和检察官提出来的不一样,就得说服检察官和法官。

这种能力不是翻了几本《刑法学》书本上的文字就足够的,咱得说道理、讲法理、顺天理。

我曾经在一起多人多起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和辩护人讨论是否共同犯罪问题。对“从犯似乎不能减轻被告人的罪责”的问题,要在理顺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本案是上下游犯罪还是共同犯罪,如果有上下游的事实,那仅仅讨论主从犯,就毫无意义。就如同这本是西红柿炒鸡蛋,您偏偏和我讨论西红柿鸡蛋汤中要不要放榨菜,这无疑很难达到预定的辩护目标。

第四个方面:经验法则运用思维。

我和几个律师朋友聊天,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他们都具备强烈的质疑精神。

比如,我们在讨论酒驾案件中,辩护人质疑酒精含量的数值,提出根据公安机关的抽血时间和鉴定时间对对比,本案血液样本可能被污染,因为当时是盛夏,血液样本在公安机关办公室保管了一天。我们认为这样的质疑是有依据,故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血液样本的保管链条。

根据公安民警的随身记录仪显示,当时抽血是在深夜的乡镇卫生院,卫生院不具备鉴定资质,故公安机关将血液样本放入保管证物的专门冰箱中。据此,辩护人继续质疑,冰箱会不会当天停电了,会不会公安民警在送检途中调换样本?

我想,这里存在一个合理怀疑的问题,如果有证据线索指向“有突然停电的事实”,或者公安民警有栽赃行为人的动机,才需要进一步查证,否则就是无端、不合理地怀疑。不然,照这样怀疑下去,连这种质疑精神本身,都将被质疑成太过钻牛脚尖儿。

第五个方面:恢复性司法的思维

诉讼对抗,这种思维大部分律师朋友都不缺乏,律师圈不也还是有死磕派律师的一席之地吗?

不过,光有对抗思维显然不行。

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已经写入刑事诉讼法,协作司法、恢复司法正在和对抗程序一样并存再诉讼程序中,发挥着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分流作用,这表明,合作司法的思维也将成为一种新的辩护思维方式。

 

 

律师辩护思维和讨论观点应该是有距离的

总之,律师工作是一项高度复杂的脑力劳动,他需要辩护人具有多维度思维。我所列举的5个方面,也只是挂一漏万。

目前,李某保险诈骗案还在进一步审查中,案卷和证据并未公开。

大家都是基于媒体报道的事实进行的判断,正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家各抒己见。没有谁站在绝对的制高点,一句“你不具有辩护律师的思维”,是不是太武断了些?毕竟,辩护中的无罪或者罪轻观点,和讨论观点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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