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前媒体人马金瑜在自述信中表示自己多次遭到家暴。疑似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调查。
无论当事人情感状况如何,家暴都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家暴应当像散发着恶臭的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遭受家暴的被害人遭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摧残,往往终身难以治愈。部分被害人基于家庭、子女等因素忍气吞声,更是时刻处在地狱般的煎熬之中,充满着绝望。好不容易鼓起勇气维权,却举头四顾心茫然,不知道使用何种方法手段较为恰当。
本文主要从法律角度全面分析遭受家暴的被害人维权途径和方法。
一、当事人应当首先鼓起勇气对抗家暴
家暴往往发生在家庭的私密空间内,外界一般难以得知。被害人若遭受家暴,以暴制暴或忍气吞声并不可取。被害人无论如何用家庭和子女宽慰自己,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存在家暴的家庭连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都难以保障,而作为更弱势的未成人则更容易遭受家暴侵害,难以给与未成子女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忍气吞声更大可能性是将自己和子女推向更深的深渊。因此,当遭受持续性、严重性家暴且难以缓和时,请鼓起勇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遭受家暴的被害人维权路上并不是孤军奋战
我国健全的基础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几乎所有的基层组织都设有妇女委员会,各基层组织都有义务维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女主任一般都是由公正和热心的妇女担任,她们经验丰富,可以给予被害人包括维权方法、情感分析、家庭状况分析等指导。被害人可以从所在地的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所在单位或学校、村民委员会、街道办等等获得帮助。
遭受家暴的当事人并不是孤军奋战,例如本案中的被害人马金瑜,将家暴公之于众可以获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以及援助。被害人也可以将家暴情况告知其他亲属,他们都将是维权路上坚强的支持。
三、刑法中关于家暴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的规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听说的“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行为区别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的体罚行为的明显特点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进行的,具有相对连续性。这里所说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的;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的;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虐待罪在刑法中是不纯正的亲告罪,如果达不到第二款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或者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公安机关不能主动立案侦查。因此,更需要被害人鼓起勇气去主动报案维权。
但若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则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有职责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若在家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暴力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还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行为触犯两罪,从一重罪处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是更为严重的刑事罪名,处罚较于虐待罪更为严厉。
四、民法典中关于家暴的权利救济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此外遭受家暴的一方在离婚时还可以依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该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被害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的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受害者或施暴者居住地或家暴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再次侵害的产生。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五、家暴维权要注重收集证据
证据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基础,实践中常出现被害人遭受家暴后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因为不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伤情已经痊愈,法官难以认定家暴的事实,导致离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或不予认定家暴事实的情况。因此,遭受家暴的被害人要有证据意识,要主动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到正规医院就诊获得病历材料、拍照,或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制作笔录留痕等。诉讼的核心就是证据,看过笔者的相关文章的读者都应当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当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时或者遭受侵害后,第一时间就应当考虑如何收集证据。证据为王,只要收集到足够的有利证据就能在诉讼中无往不利。
“法经之眼”点评:现代社会法治越来越完善,维权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和简便。但对抗任何邪恶的前提是当事人要鼓起对抗违法的勇气,不放弃对美好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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