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二:房屋所有权人A已为B办理过户登记,又谎称房屋为己有和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1、该情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答: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A和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B办理过户登记后,B取得房屋的所有权。A已经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又谎称房屋为己有,和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价款的。A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C基于被骗后产生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A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骗的受害人C应当如何获得救济?
答:A除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外,C可以根据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向A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A返还价款。根据民法典的区分原则,行为人实施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并不因为无权处分的事实而无效,合同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其他无效事由,则合同有效。A虽然实施无权处分行为,但A和C之间的买卖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仍然有效。该行为虽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但仅违反刑法的一般管理性强制规范,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刑法中存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罪名的条文,该类物品属于违禁物品,签订合同买卖违禁物品则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强制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但房屋并不属于违禁品,因此A实施诈骗行为和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区分原则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使合同当事人能利用有效的合同中规定的违约、定金条款来主张违约金或定金罚则。此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受到欺诈的C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A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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