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三:A分别和B、C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先将房屋过户给了B,之后又收取C的价款的。
该情形是最复杂的情形,其涉及到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问题,是实务界的难点。但笔者认为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并无实际意义,费时费力将两者进行区分后,从结果上并没有任何意义。
实践中存在的一种观点认为,凡涉及民事欺诈就一律不构成诈骗罪是错误的。是否构成诈骗罪要按照刑法中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只要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就构成诈骗罪。同时,该行为可能即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此进行理解的优点是不必花费大量无用精力对两者进行区分。构成诈骗类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民事欺诈的也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两者并行不悖。
问:该情形下,A可能涉嫌构成何种犯罪?
答: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
回到案情,A在将房屋过户给B后,虽然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其之前和C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并未被解除。A和C因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互负一个合同债务。A对于C虽然享有收取房屋价款的债权,但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因为A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根本违约在先,在A将违约事由消除或和C重新协商达成新的合意之前,A收取原合同价款的债权实际上并不能主动行使,该债权实际上是一个被动债权。此时,若A又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谎称自己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使得C支付了本不应该交付的价款,A仍然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此处为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因为根据行为和责任同在的原则,A和C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A签订合同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的,只能认为构成诈骗罪)
但若A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是C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主动支付了价款(例如直接打入事先约定的银行账户中),或C知情后仍然主动交付价款的。该种情形下,A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C对此可以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法经之眼“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些提示:
买方一定要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预购房屋的所有权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被法院查封等情况。需确认卖方具有不动产所有权,实践中以假房产证进行诈骗,进而产生纠纷等情形较为常见。事后的维权行为费时费力,因此事前做好准备工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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