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京都律师
作者:徐伟,周景斌
数据显示,自助结账很可能被用于实施盗窃。
自助结账,即顾客利用商品大数据,通过自己扫描商品条形码,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智能终端完成付款,全过程均由自己独自完成。自助扫码结账一方面降低超市用工成本,提高空间利用率;另一方面减少消费者结账时排队时间,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因此,自助扫码结账(简称“自助购”)迅速受到各方认可。
但是,该种结账方式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安全隐患与监管漏洞。有些顾客在自助扫码时故意以不扫码、少扫码的方式实施多次盗窃。本文中,笔者通过检索、分析我国物美、盒马超市被盗的案例,探讨行为人利用自助结账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特殊性,以期对该类危害行为提出基本的治理思路。
一、抛砖引玉:数据引发的深入思考
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盒马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店面,并率先采用了自助结账模式。2017年,物美超市正式推行“多点”自助扫码结账的“自由购”购物模式。[1]
笔者通过在法律搜索引擎“威科先行”中依次输入“盗窃罪”“超市”“多次”等关键词,筛选获得盒马、物美超市被盗相关案例,又进一步筛选获得了自助购盗窃案例。为求全面,笔者又检索了相关不起诉案例。考虑到盒马、物美超市开店情况可能对案例数量有所影响,笔者也检索了开店数据。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相关数据梳理后展示如下:
2019年至2020年,物美店自助购盗窃案占多次盗窃案的比例由35.3%上涨至43.2%,自助购盗窃案件在物美开店速度放缓的情况下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2019年至2020年,盒马店自助购盗窃案占多次盗窃案的比例由34.9%上涨至43.1%,自助购盗窃案件在盒马开店速度放缓的情况下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当然,笔者必须要承认的是,通过大数据进行检索,样本可能存在些许瑕疵。同时,物美、盒马的开店速度究竟与自助购盗窃有何种因果关系,目前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
自助结账的技术究竟是帮助曝光了一些曾经未被发觉的盗窃,使得其比例增长,还是让个别消费者有了一种结账不再受监管,付钱或者不付钱都没人知道的“错觉”,从而诱使了盗窃案数量的增加?这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在检索中,笔者发现自助购盗窃案的不起诉率较其他盗窃略高。该数据一定程度反映了自助购盗窃与其他盗窃存在的一些差别。
二、管中窥豹:自助购盗窃的特殊性
(一)犯罪主体的特殊性
通过超市自助扫码机多次实施盗窃的行为主体往往有相当一部分是超市附近的居民,该类群体大多没有前科,系初犯;他们误以为没有监管则“顺手牵羊”,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就属于此种情况。
对于此类犯罪人,我们应当看到其本身的可塑性与及时矫正的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承办机关可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此类群体采取非刑罚处遇措施,从而让其尽可能以较低的代价既能承担责任又能正常回归社会。
(二)犯罪动机的特殊性
正如前文中所述,通过自助扫码机盗窃的犯罪人往往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顺手牵羊”,一次两次没有及时被制止就继续怀揣侥幸心理多次作案。笔者承办的案件中,嫌疑人有稳定工作,能够负担得起所有商品价格,但在第一次漏扫未被发现后,便产生了侥幸心理,在之后的购物行为中会继续漏扫一小部分商品。实践中,占小便宜的动机并非个例,有甚者,行为人每次只漏扫价值10余元的固定商品,连续40余次。简言之,应当注意到此种动机与“以盗窃为营生”动机的区别,前者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犯罪情节的特殊性
自助扫码结账领域的多次盗窃案件,应该特别注意其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之根本区别。我国刑法第264条虽然明确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四种特殊盗窃行为入刑,但根据立法精神,“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以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三种特殊行为在情节具有相当性。具备“相当性”是指,行为人将“小偷小摸”演变为一种“职业”或者“营生”。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对“多次盗窃”的具体情形严格把握、认真衡量。
笔者认为,自助购盗窃不应按照次数标准入罪,而应按照盗窃的数额作为入罪标准。也就是说,自助购领域的多次盗窃案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多次盗窃”,本质上属于普通盗窃行为。[2]
三、对症下药:自助购盗窃的治理思路
(一)明确责任主体,超市加强监管
人性很难经得住考验。
超市等经营场所作为此类案件的受害方,往往先抓“现行”直接报案,再核实之前被盗窃次数和数额,最终达到追诉嫌疑人的目的。笔者认为,超市在具备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应尽早发现尽早处理此类案件,避免超市损失扩大,也避免此类案件因为次数问题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所以,超市等营业场所首先应当自觉完善监管提示措施,设立警示标语以及报警装置,及时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其次,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在面对盗窃行为时,承担监管责任的员工应当及时制止,履行保管职责,把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期。
实际上,超市已能实现实时监控和后台记录。据介绍,每家盒马门店都实现了全链路数字化运营,通过预警系统和大数据智能分析,对于恶意漏扫的人会及时报警处理。[3]
(二)坚持谦抑谨慎的司法理念,强化宽缓处置
贝卡利亚曾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它的目的仅仅是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首先,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审慎核实相关证据,及时听取嫌疑人辩解以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将占小便宜的行为人实施的自助购盗窃案与以谋生为目的的多次盗窃案区别处理,最大可能地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平正义。其次,尽可能制定统一的起诉标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较小(如不足1000元),并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积极适用酌定不起诉,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实现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三)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统一协商赔偿标准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核心在于多方利益共赢。在此类案件中,一方面,应强调矛盾的有效化解,通过嫌疑人方的积极赔偿让被害方的损失得到有效弥补,同时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惩戒和教育;另一方面,也应强调让嫌疑人在接受适当的惩戒后可以正常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此类案件中,不起诉处理结果的适用前提之一就是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但被害方置于绝对优势地位,面对千元左右的损失常要求上万元的赔偿。笔者认为,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办理效率,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各地可以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制定统一赔偿标准。
四、结语
总之,信息时代背景下,“新零售”兴起,自助结账已经成了顺应时代的产物。但是,自助结账技术被用于实施盗窃呈上涨趋势,但又兼具一定的特殊性,值得大家特别关注。司法机关应当注意统一解释该类犯罪的入罪标准;承办机关应当审慎核实证据,将自助购盗窃案与其他盗窃案件适当区分;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提示相关经营场所主动完善监管措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社会应当积极认识到“君子慎独”不只是道德标尺,也是法律警钟。
引用及注释:
[1]《物美推手机自助结账“自由购”服务》,载中新网,2017年4月27日,http://app.myzaker.com/news/article.php?pk=590170731bc8e02e69000003。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26日。
[2]《自助购物领域多次盗窃犯罪如何治理》,载《检察日报》,2021年1月27日,第3版。
[3]徐妍斐:《自助结账被质疑“诱惑偷窃”,网友炸了!盒马:过去不到一年,协同警方抓盗超千人》,2020年1月9日,来源于东方网,http://n.eastday.com/pnews/1578563467010592。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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