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盗窃
2020-06-01 5648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
2017-05-01 707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吉高法[2013]114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现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8月1日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对盗窃案件的数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2013-08-01 461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并分别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为: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法宝联想:案例与裁判文书5篇二、个人盗窃
2013-07-08 54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4月4日施行)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
2013-04-04 409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综治委《关于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的执法意见》(2007年11月11日)为依法严厉打击盗销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公安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等法律、规定、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办理盗销自行车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盗窃自行车或明知是盗窃
2007-11-11 249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水利厅等《关于打击窃水违法犯罪及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2003年8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业务部门在长春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打击盗窃水违法犯罪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与会人员经过充分讨论,对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一、盗窃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下列手段之一窃取水的行为:(1)未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
2003-08-01 2824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电力公司《关于办理盗窃电能案件有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1998年11月18日)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保护国家电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窃电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和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窃电属于盗窃行为。窃电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采取下列手段之一进行窃用电能的行为: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2.绕越供电企业
1998-11-18 2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