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今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一纸公告,某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被刑事拘留一事终于“实锤”。伴随着“上市公司”、“300亿身家”这样的醒目词汇,猥亵儿童又一次成为热搜。对于猥亵儿童以及“未成年人性侵”这个话题,难以启齿,但又无法回避。我们必须直面其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一、性侵未成年人会涉嫌哪些罪名?
最主要的是三种罪名: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具体的构成和量刑见下图:
二、上海的这起案件为什么是猥亵儿童而不是奸淫幼女?
首先,刑法上没有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罪是强奸罪中的一种从重处罚的情节。
其次,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与被侵犯对象发生性关系;后者则无此目的,主要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因为目的不同,两者的具体行为上也有所区别。
再次,具体到最近这起上海的案件而言,由于警方通报并未涉及案件细节,我们无从判断公安机关目前的定性是否正确。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一般经验,对于未发生性关系的性侵案件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于此本案改变定性为强奸可能性较小。
三、上海的这起案件中两名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
首先,自首的定义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也就是说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其次,从普陀分局的公告看,对两名嫌疑人的归案情况表述是不同的。
对于周某,公安机关明确表述为“自首”,也就是说目前而言,周某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这两个条件。
对于王某某,公安机关的表述很谨慎“在警方工作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至警方协助调查”。首先,只说协助调查而不是自首,说明王某某是否“如实供述”存疑,其供述内容很可能和被害人的陈述以及周某的供述存在差异;其次,在警方工作下这个表述多少有些暧昧,既非主动投案亦非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实际情况有可能是公安机关跟王某某有过电话联系或者通过一定渠道向王某某施加了压力,从而让王某某到普陀分局协助调查。如果这个假设成立,我认为王某某仍然符合自首中主动投案的要求。
综上,目前根据公告,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而王某某还没有被认定为自首。
四、什么人会性侵未成年人?
上海这起案件的高关注度除了案情本身耸人听闻以外,不可否认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很多人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哪些人会侵犯未成年人?有没有区分的身份标签?
我的回答是没有身份标签,非要有的话,就是曾经有过性侵未成年人前科的人。不论是猥亵还是强奸未成年人,此类犯罪再犯率很高,我遇到过不少“二进宫”乃至“三进宫”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
除此以外,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身上没有特殊的身份标签,我接触过的此类罪犯中既有还在上学的未成年人,也有83岁高龄的老人;既有“老实巴交”的饭店服务员,也有“道貌岸然”的音乐老师。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相当比重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发生在“熟人”之间。
五、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我们该如何应对?
1.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让其形成正确的性观念。在大量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事实上被侵害的未成年人都没有采取反抗行为,很多未成年人并不知道这些行为对自己意味着什么。家长、老师对于基础的性教育不应该“羞于启齿”。
2.一定要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相当多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侵犯的未成年人是几乎没有实质性反抗的。而实际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属于社会道德极度唾弃的罪名,相关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期间只要有一定强度的反抗因素介入(比如高声呼救),其犯罪行为就可能中止。
3.对家长要加强和孩子的沟通。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都在家长在和孩子沟通过程中发现的。性侵案件取证难,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取证更难,越早沟通,越早发现,越早发现越有利于指控犯罪。
4.媒体和其他社会人群在报道跟踪类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不能为了打击犯罪分子,而暴露被害人信息,从而给被害人的创伤修复带来障碍。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