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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仅有受害人陈述,能否定罪?

2024-07-07 09:24:06   981次查看

一、检索目的

就“猥亵儿童案,仅有受害人陈述,能否定罪”问题,辩护人在类案智能推送系统中进行类案检索。

二、检索关键词

第一组关键词:

检索结果:

共检索出3篇案例,插入检索报告3篇案例。

三、检索案例

1.被告人田某某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青0103刑初字4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除贺某某的陈述外,其他证据均不能证实田某某对贺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故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应认定被告人田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田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孔某猥亵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邯郸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421刑初4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至被害人放学之前,被害人在幼儿园有身体不适、情绪低落等异常表现;亦未提交证据排除被害人在放学后至所述身体不适期间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证人李某3、李某2、卢某证言以及被告人孔某当庭陈述均反映出被害人伤情存在由“其他小朋友”造成的可能性,但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排除上述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被害人在案发时刚刚年满四周岁,其智力发育有限,仅凭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达不到证据的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孔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赵某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法院: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案号:(2018)内0526刑初296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孙某1系受到被告人赵某威胁后被迫去赵某家中,后赵某对孙某1强奸未果,对此指控内容只有孙某1陈述,无其他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指控事实不能成立。本案焦点在于被告人赵某对孙某1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告人虽称自己错了,不应跟孙某1聊男女之间的话题,但不能凭此供述认定其对孙某1实施了猥亵行为,现公诉机所举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猥亵儿童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薄立朋提出被告人赵某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五、检索结论

关于“猥亵儿童案,仅有受害人陈述,能否定罪”的问题,实际上,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很简单就能做出判断,“孤证不能定案”就是该类刑事案件的底线,那么,一个猥亵儿童案,如果其他任何证据都没有,仅仅只有受害人陈述,当然也不应该定罪量刑。

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只有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足以印证,就是说一旦受害人陈述存在误差,就注定是个冤假错案,而除了受害人本人,有谁敢担保受害人说的就必然是真的。

想来,应该没有人敢做出这种保证。

所以,上述判决认定仅有受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是合理合法公平正义的表现。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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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玉杰 律师

邹玉杰律师 一名主要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亳州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0年,荣获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执业年限: 2009年至今,有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工作经历: 2008年8月——2016年12月 执业于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 2016年12月——至今 执业于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以及金亚太长丰分所、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目前为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业务爱好: 写文章、演讲; 坚持每年100+篇文章,20多万字,目前已坚持七年。 华东政法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人民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七期学员! 执业十几年来,邹玉杰律师办理过一系列有影响、有效果的刑事、民事案件,包括王某某等安徽特大涉黑团伙案(公安厅督办,谯城区法院一审)、亳州“路怒”案(马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桂林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合肥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7公斤毒品案、饮片厂土地被收回案等等,均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2021年~2024年成功案例: 1、李某箐诈骗案 基本案情:李某旅游时认识个驴友,感觉不错,发展为男女朋友。其手机和大部分支付工具(如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均被男朋友使用,后来李某涉嫌诈骗罪。 辩护观点:依照罪刑法定,不构成诈骗罪; 最后结果:侦查阶段未批准逮捕,进而取保候审。不出意外,最终应为无罪。 2、梁某得危害珍贵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梁某涉嫌购买穿山甲两公斤并进行销售,被抓获归案,涉嫌罪名为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涉嫌犯罪,因为证据不足;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鲁某群诈骗案 基本案情:鲁某曾帮他人办事,借此机会向别人借款数十万元,一直未能偿还,之后曾向对方出具借条以及还款计划。最近被侦查机关查获,罪名为诈骗罪。 辩护观点:根据现有案件事实,应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罪,侦查机关插手民事纠纷,显然不符合依法治国理念。 最后结果: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4、张某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基本案情:涉嫌虚开税票金额6个多亿,当事人张某涉嫌税额为1300余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量刑最重的一个级别,至少应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观点: 其一、从犯情节,参与时间短; 其二、获利较少; 其三、案件中的审计报告存在致命缺陷,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张某被认定为从犯,量刑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5、陈某怀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陈某女儿女婿因炒股欠下巨额债务,于是女婿想和女儿一起自杀以求解脱,女儿不太愿意,双方发生冲突,陈某激动情况下,杀害了女婿。 辩护观点: 其一、受害人有一定过错; 其二、被告人属于激情杀人; 其三、已取得受害人家人谅解。 判决结果:最终辩护观点被法庭采纳,法庭判处陈某十五年有期徒刑,当事人比较满意。 6、蒙城黄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黄某某丈夫及其孩子吃过黄某某做的饭菜后,均有中毒现象,后黄的丈夫抢救无效死亡,检方指控黄某某故意杀人,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经申诉后,进入再审程序; 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存在投毒行为,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应改判无罪; 判决结果:再审改判无罪。 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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