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刑事正义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
不惜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惜得罪人,也要追求公平正义,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最难的地方。面上的工作是好做的,但是能不能动真格的,这考验的是司法勇气,同时也是考验司法政绩观。
张玉环案的纠正用了26年,是目前的最长记录。其他的呢?
聂树斌案,22年;呼格案,18年;孙万刚案,17年;佘祥林案,11年,因为亡者归来。
除了亡者归来可以加快时间,很多冤假错案的纠正都需要十几二十年的时间,这就几乎相当于隔了一代人,这一现象就是冤假错案的“隔代纠正”现象。差不多就相当于这一代人纠正上一代人的错误。
但是这个现象正常么,为什么同一代人解决不了同一代人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反思和解决的问题。
为此,十年前我们制定了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修,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近年来我们推进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庭审的实质化,以期发挥质量保障机制的作用。
但是“隔代纠正”的现象并未解决,反而刷新了记录。
一段时间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止步不前的态势,证人出庭率没有显著提高,侦查人员出庭和鉴定人出庭并不普及,甚至都不太提了,庭审实质化的实质内容并未体现,辩护人对庭审走过场的抱怨从未停止,甚至愈演愈烈之势。
20年来无罪判决也呈现了持续下降趋势,从2001年6597人,一路下行到2018年819人,无罪判决率从万分之88下降到万分之5.7,几乎和我们的感觉恰恰相反。
但检察机关的不批捕、不起诉数据却呈现了一种逐年提升的态势,2002年全国整体上,不区分是否是以证据为原因,一共不批捕93760人、不起诉26373人,到2019年仅因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就达191290人、不起诉41409人,较五年前分别上升了62.8%和74.6%。
某种意义上来说,法院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工作存在滞后的迹象。
刚刚再审纠正的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是一个好的契机,其实纠正这些重大冤假错案也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一个重要契机。
这些案件往往正是充分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这也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虽然有以今天的标准来审视昨天案件的问题,但在这些重大案件中不能搞错是第一位的。
纵然是用今天的标准审视昨天的案件,也不能放任昨天的错误而纠正。而事实上,纠正冤假错案都有一个用今天的标准来审视昨天案件的问题。
用今天的标准来回望所有之前办理的很多案件是不是都定不了了,有些还真是定不了了。
但是我们并没有都纠正,这既有既判力的问题,也有司法阻力的问题,更有一个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心问题。
这里的定不了主要是证据不了,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人就抓错了,判错了,到哪都说不过去,什么时候纠正都不能算晚。更不能因为晚了就不纠正,就将错就错。
但是纠正冤假错案谈何容易,这里边涉及很多利益,最后都要责任追究,这就构成了阻力。
同时,纠正冤假错案应相对于承认司法机关搞错了,这是要失分,而不承认搞错了,就不会失这个分,这个分敢不敢失,这也考验着司法决策者的决心。
不惜承认自己的错误,不惜得罪人,也要追求公平正义,这也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最难的地方。面上的工作是好做的,但是能不能动真格的,这考验的是司法勇气,同时也是考验司法政绩观。
事实上,纠正冤假错案总体上虽然有减分,但是因为公众对司法勇气的肯定,还是会加分的,而且这个加的分会比减的分还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而且如果不鼓励的,以后谁还敢纠正错误了。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纠正得太少了,从无罪的数据量上是下降的,这个勇气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以审判为中心的威信自然也就没有充分树立起来。
而且纠正得太晚了,张玉环这个案子就拖了26年,这个历经了两个证据规定出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裁判原则落地,以及2018年的证据法修改以及当年大量的集中纠错。只不过纠错的领域集中在经济犯罪领域,不仅有证据的因素还有一个政策考量的因素。
张玉环案在这么多司法改革的推进进程中,为什么没有得到关注和审视,在司法进步最为突出的这十年为什么没有更早一些得到纠正,这是我们需要反思的问题。
在专项纠正的同时,一般性的纠正是不是关注度就下降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不是有从全面推进向重点推进的方向转型?
还有一个更为根本的冤假错案普遍存在一个隔代纠正的问题,也就是都要等到十几年二十年了,当时司法官和决策者都退下来了,有一批新人来纠正,这目前是一种现象。
这种现象当然有其客观的原因,那就是阻力比较小,顾虑比较少。失分也是当年的人失分,得分是现在的人得分,所以动力也比较大。
那如果就失当年的分,还敢不敢干,能不能在诉讼程序内,或者在诉讼程序刚刚完成时就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呢?目前的动作还比较少。
而这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真正抓手,不管你前期舆论多强烈,审前做了多少工作和宣传,经过法庭实质化的审判,就是无法认定,将整个案子掀翻。这确实会使前一诉讼阶段的人员失望,甚至会让一部分公众失望,但这才会在众目睽睽之下,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真正权威。法庭说定不了就定不了,你们谁说能定都没用。
这个工作目前做得怎么样?
今天的案子是不是还要拿到明天和后天纠正,而就不是不敢今天纠正。一审纠正不了,二审还是纠正不了,一定要等到时过境迁的再审再来纠正么?
我们今天的证据标准提高,审判意识提高,以往的案子已经经不住我们的挑剔的眼光了,但是今天的案件质量真得到了这么高的证据标准么?看看检察机关证据不足不批捕、不起诉的数据就知道了。尤其是一些专项的案件,证据标准是否能够承受得住历史的检验?
最重要的是,既然我们知道有些案件的质量不能承受得住历史的检验,为什么不今天就把它解决掉,反而更加能够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威信,能够立竿见影的得分,而几乎不用失分。因为在程序内就可以解决问题。
但是就是因为纠正起来要克服阻力,要触痛既得利益,而这些既得利益也会翻过来影响审判者和审判机关的既得利益,所以现在在纠正不了。
这就是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最大障碍,在真正关键的时候不敢讲法治,不愿讲法治。
这也是隔代纠正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
可是哪一种铁面无私是不要得罪人的?哪一种纠正是完全不触及既得利益的,检察机关大量的不批捕、不起诉不也一样要得罪人么?
如果不得罪人,不需要勇气就能够实现,那还叫什么中心,什么实质化呢?
公平正义本来就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够实现的,以审判为中心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就是要靠司法勇气挣来的。这一点公众看得很清楚。
只有那些真正敢于坚持公正,坚持真理,才配赢得“中心”这样的荣誉和地位,才能让人服气,真的把你当做中心。
这个中心不是写到纸上的,这个中心是写到心里的,必须以他人发自内心的尊敬为前提,而这个尊敬是要自己赢得的。是要在复杂的环境中、在重重阻力中一个一个秉公司法的案件实现的,许多就是无罪案件。
隔代纠正也算是一种努力吧,虽然分量没有当代纠正那么重,从现实来说也已经很不容易了。
只是纠正陈年旧案,并不是说明现在没有冤假错案或者质量差的案件,只是缺少的是追求公正、大公无私的勇气。有些案件眼睁睁看着有问题,就是得不到纠正。
因为纠正当下的问题,更是需要突破重围的勇气。
这些勇气才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灵魂,才是让我们信仰法治的原因。
但是光有勇气还是不够,还要有激发勇气的环境,还需要内在的机制。试问我们是否有鼓励法官纠正冤假错案的机制?事实上,加强庭审实质化并没有相应的利益激励,反倒是职责错位,强调追诉职责的法官反而会得到激励,被认为是讲大局。
我们极少听到判无罪判得多的法官立功受奖,或者获得职业升迁,反而比检察官还像检察官的法官会获得相应的机会,那让法官会如何选择。
而且所谓庭审实质化,是真要非法证据排除,是真要在层层重压下的将案件推翻,是要将人得罪遍的。总体上来说,以审判为中心都是得罪人的活儿,有时候是法官不敢得罪人,有的时候是不怕得罪人也办不了,还有很多时候审判机关整体也不愿意得罪人。
实践中,庭审实质化的付出和收益不成正比,这也是其不容易推进的重要原因。
而且判处无罪,法官个人还决定不了,还是上级和审判委员会的权力,这也就给其带来更多的无力感。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个人无收益,但是风险是实实在在的,而且很多事还决定不了,这样的话推进的时候就很难有内在的积极性。
所以,阻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障碍其实是司法权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权的矛盾,这一矛盾其实是司法改革的主要矛盾,也是冤家错案“隔代纠正”现象不能根除的真正障碍。
要想解决冤假错案及时纠正的问题,从根本上就是要依靠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依靠庭审实质化,让冤假错案一个一个都要被审出来,过不去,当场发现当时解决,不留遗憾。但是要将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就要给法官松绑,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先把司法行政化的手松开,让司法者敢于裁判,能够裁判,也愿意裁判,让司法者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规律来审判,庭审实质化才能成为自然而然之事,从而避免成为司法行政化的牺牲品。
同时还要应该建立纠正冤错案件就是最大的司法业绩的激励机制,让审判者在庭审实质化中建功立业,找到成就感和职业尊严,甚至位列伟大司法官的行列,永远受人敬仰。
只有这样,正义才能及时得到伸张。因为及时伸张正义将成为一项有利可图的事业。而只有让追求正义变得有利可图,正义才能变得高效而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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