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诈骗犯罪与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
作者:肖文彬、周淑敏
导语:专家意见书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不属于法定证据,但对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刑诉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原意,专家意见书的采信标准,可以参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信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未必严格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专家意见书进行审查和认定。为探索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专家意见论证书的采信规则,笔者从北大法宝中搜索关键词进行检索,从中找出26个专家意见书被采信的案例,归纳出20种专家意见书被采信的情形,以供大家参考。
1.专家意见书可客观、合理反映被损毁财物的价值状况,具有证据效力,予以采信
案例: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案号:(2019)皖0291刑初11号
采信理由:关于本案的被毁损房屋的价值认定结论系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函以及经有关专家签字确认的专家意见书共同予以确认。芜湖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委托机关提供资料,参考现场为被拆除部分建筑物,并结合房屋使用年限、建造时间作出价值认定结论,并附有相应的建筑工程取费表、建筑材料价差计算表、土建工程预(决)算表及专家鉴定人资质等附件,其系在案证据中可客观、合理反映被毁损财物的价值状况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据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2.出具专家意见书的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案例:陈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黔0222刑初439号
采信理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委托鉴定书、专家聘用受理协议(单)、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足以证实侦查机关系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故而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该意见已经告知本案被告人,故价格鉴定(评估)专家意见应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据该鉴定意见认定涉案“萧邦牌”手表价值人民币9.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3.专家意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案例1:谌某1、谌某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923刑初25号、(2020)湘0923刑初257号
采信理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专家意见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予以证实,被告人谌某1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审查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案例2:田某、申某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521刑初17号
采信理由:经当T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徽理工大学地球与环境学院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组成鉴定评估专家组,对毕某、刘某、黄某等人非法开采土石资源储量、体积以及当T县太白镇前和睦山北西坡非法开采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经评估,1号塘口开采土石资源205000吨,开采体积69500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452.727787万元;2号塘口开采土石资源39700吨,开采体积14000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697468万元。对于两被告人的代理人所提该矿区自2003年即已被开采的情况,该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中已予以考虑。该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案例3:汪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825刑初214号
采信理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的H县N镇镇汪某滥伐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书是由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专家孙某群、王某高实地检验勘查,评估后作出。对被告人的滥伐行为给森林固碳释氧功能、净化空气功能、水源涵养功能等方面造成的损害都进行了论证和科学计算,且滥伐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以采纳。
案例4:詹某某、汪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825刑初58号
采信理由:辩护人提出,专家意见不是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专家论证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显然专家意见通过庭审质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修复的难易程度、防止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因此环境领域专家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的专家鉴定评估意见是由安庆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博士余某副教授、环境工程专业博士陈某2副教授、环境生物学博士孙某副教授三人经实地检验勘查,评估后作出。对被告人的滥伐行为给水土、大气等方面造成的损害都进行了论证和科学计算,且滥伐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以采纳。
4.在无反证和程序瑕疵的情况下,对于侦查机关合法委托的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应予采信
案例:杜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案号:(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13号
采信理由:杜某收买信用卡资料的犯罪事实存在且其以此从中获利,而抽样确认了杜某购买的信用卡资料中有34张足以进行网上交易。因信用卡是否足以进行交易或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的名义进行交易属于专业知识,在无反证和程序瑕疵的情况下,对于侦查机关合法委托的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应予采信。
5.专家意见书的评估结果偏于保守,有利于上诉单位,可以采信
案例:Y公司、吴某某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皖08刑终291号
采信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专门性知识的人可以接受指派或聘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系在上诉单位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年产量的情况下,依据环评报告的相关数据,并充分考虑各被告人提出的排污方式、季节性生产等因素,认定上诉单位排污总量,且在计算过程中皆取最低值,评估结果偏于保守,有利于上诉单位,该《专家意见》的评估结果并无不当。
6.根据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有关规定作出的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案例:黄某2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725刑初211号
采信理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上述范围之外的价格评估,可以委托社会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公益诉讼案件决定立案和调查收集证据时,就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下列工作:…(二)对涉案专门性问题进行评估、审计。”该案中的专家意见书是根据上述规定作出。故本案中的资产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7.对专家意见书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书的审查与认定
案例:李某某污染环境罪、丁某污染环境罪、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422刑初212号
采信理由:公益诉讼人此诉求依据的是安徽理工大学专家组出具的《寿县寿西湖农场八队“废蓄电池炼铅作坊”违法排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专家意见书》所认定的人民币442.14万元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害数额,本院在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参考。
8.采样时被告人在现场,并在采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拍摄了采样照片予以印证的,据此作出的专家意见可以采信
案例:李某某、杨某某污染环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0881刑初14号
采信理由:2017年2月27日,桐城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范岗五金加工厂镀锌车间排水沟采样时,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并在采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时拍摄了采样照片予以印证,且范岗五金加工厂镀锌车间未采取任何污水处理措施,安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该水样作出的检测报告,不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9.专家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参考依据
案例:林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湘0304刑初515号
采信理由: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对知识产权及物品数量出具的是专家意见书,而非司法鉴定意见书,该专家意见书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参考依据。
10.专家意见书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过分析的事实,且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应予确认
案例:刘某非法行医案
案号:(2012)杭余刑初字第1592号
采信理由:在案的专家意见书仅系事故发生后专家通过相关工作对本案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判断,最终对本案事故原因的认定依据系司法鉴定意见,而非专家意见书,但该专家意见书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后医疗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过分析的事实,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应予确认。
11.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依职权论证后得出的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应予以采信
案例:柳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号:(2016)浙1181刑初49号
采信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证实:“肉制品违规添加日落黄可能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长期摄入该类食品会对人体造成肝、肾功能损害,罹患××”。该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依职权论证后得出的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应予以采信。本案根据检测报告并结合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认定,符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12.专家意见书是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作出的,是对该鉴定结论进行的进一步论证,是审判机关认定事实的参考
案例1:史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苏1023刑初26号
采信理由:尸体检验意见书及专家意见书,均是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及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作出的,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侦查机关在委托尸体检验事由中表述为“尸表检查”,虽叙述不清,但并不影响尸体检验意见书的效力,因为根据刑事案件侦查一般常识,法医学尸体检验目的是确定死因,分析死亡性质,为案件侦查和审判提供科学依据。专家意见是对该鉴定结论进行的进一步论证,是审判机关认定事实的参考。专家证人应当出庭,如因一定的事由不能出庭,法院可对其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必需出庭而不出庭,对其专家意见可不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审查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性,一是应审查出具的专家意见在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二是在内容上,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足以推翻专家认定意见或专家认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明显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等,本案专家意见并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故本案专家证人未能出庭,不影响其专家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参考。
案例2:史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苏10刑终231号
采信理由:一审作为定案依据的专家意见书,系在案件重审期间,公安机关委托重庆市八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中被害人的成某机制进行分析而作出,出具的法律文书形式表述为专家意见书,形式要件完备。
在案的专家意见书是由具有专门鉴定资质人员作出的分析意见,明确了适用的规范和标准,对于结论的形成亦进行了全面并详实的分析论证,具有确定性,专家证人没有到庭不影响该结论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13.专家意见系依据相关的案情、伤情资料经综合研判后作出的,并无违法之处
案例:王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183刑初28号
采信理由:北京正鉴科技中心出具的专家意见系依据相关的案情、伤情资料经综合研判后作出的,并无违法之处。
14.专家意见书是由检察院依法委托安庆M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知识人员出具的,依法可以采用
案例:许某、顾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皖1323刑初470号
采信理由:该意见书中对被告人许某单独实施的大马河堰和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的新濉河南岸两个现场,从区域水土保持固土保肥、水源涵养、林地净化空气功能、区域护岸防洪功能的影响进行了分别评估。该专家意见书是由L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安庆梅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知识人员出具的。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依法可以采用。
15.《专家意见书》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参考
案例:杨某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6)渝05刑终1060号
采信理由:抗诉机关提出,《专家意见书》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不应作为证据采信。但本院认为,《专家意见书》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及因果关系的参考。
16.专家意见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予以采信
案例:张某某、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982刑初370号
采信理由:关于该起盗窃事实中失窃物的价值,公诉机关提供了杭州市价格鉴证专家委员会奢侈品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评估)勘验调查专家意见书、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害人项某乙购买衣服、运动鞋、牛某、钱包、耳机、双肩包等的发票及购买记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失窃物价值。
17.专家意见所针对并论证的情形与本案完全相符,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章某、郭某、盛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91刑初273号
采信理由:专家意见书系针对添加在减肥药中的呋塞米、酚酞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论证后出具的专家意见,上述专家意见所针对并论证的情形与本案完全相符,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18.专家意见理论上逻辑严密,具有科学性,且有相应证据印证,应当予以确认
案例:邹某等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交通肇事案
案号:(2017)沪01刑终1454号
采信理由:根据专家意见书的计算,使得桥体发生翻转的理论最小重量为165,915.9千克,涉案两辆重型货车单车重量都明显不到上述数值,只有两车同时驶上该桥体,其总重量才会超过上述数值并发生倾斜损坏,专家意见书也计算出当时两车相距只要小于17.3米(按照李家大载货重82,220千克计算)或者22.55米(按照李家大载货重94,800千克计算),就必然发生桥体倾斜事故。而根据证人陈某2、朱某3的证言,当时两车相距明显低于上述数值,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分析意见不仅理论上逻辑严密,具有科学性,且有相应证据印证,应当予以确认。
19.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案例1:被告人娄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
案号:(2017)浙1102刑初507号
采信理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因此,检验所以自拟标准检出艾某那非,并结合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案例2:娄某1、娄某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浙1102刑初242号
采信理由: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研究发布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对尚未建立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通过上述办法仍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地市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认定,该评估认定意见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且上述《检验结果函》的结果与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根据法定检验方法复检出的结果一致。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20.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案例1:G公司、陈某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0522刑初226号
采信理由:经查公诉机关委托评估的基准日是实际塌方的时间,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其评估的价值真实合法,对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应当依法追缴或退赔。
案例2:被告关某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0824刑初115号
采信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修复的难易程度、防止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因此环境领域专家的鉴定意见通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具的,由安庆师范大学环境科学专业博士、环境工程专业博士经实地检验勘查、评估,作出的专家鉴定评估意见,对非法采矿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了科学的论证和计算,且非法采矿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以采信。对安庆M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鉴定评估意见书》法律效力予以认定,确定的损失可以作为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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