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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建设的强国之路

2021-09-17 17:10:35   4573次查看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因合规风险遭受处罚,以及外国企业走进中国带入的合规经验,我国于近年来开始重视企业合规,并以行政手段积极推行合规机制。这使企业合规成为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学界纷纷进行学术探讨,律师界把其作为拓展新业务的机会,检察机关也参与其中,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但如何在中国做好企业合规建设,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合规理念的树立和更新

理念是行动的指引,没有树立合规理念,再好的制度也不可能推行。广义的“合规”,是指合乎规定,要求企业合规与要求自然人遵纪守法类似,但由于企业逐利的天性,有的企业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

企业要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比如,在经营过程中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企业应当树立全员合规的理念,倡导建立合规文化,强调合法合规经营,使合规贯穿于决策、投资、经营、管理、监控各个环节。如果没有树立良好的合规理念,即使企业迫于行政压力起草了一堆合规文件,做到了表面上的合规,但由于缺乏合规理念的指引,这些合规文件也很难被真正贯彻落实,无法做到实质上的合规。

除了企业要树立合规理念外,社会也应当树立规则意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果市场上充斥着商业贿赂,就会使做好了反商业贿赂合规的企业丧失公平竞争的机会,容易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国家层面,立法理念和司法理念也需要不断更新,建议在刑法领域引入严格责任制度,刑事诉讼法领域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激活合规激励机制。

合规人才的培养

中国企业进行合规管理,离不开人才建设。无论是设计合规计划,还是识别合规风险,抑或是应对合规危机,都需要合规人才。而企业合规又是一个跨领域、跨学

科的前沿课题,相关人员不但要懂法律,还要懂业务,这样才能根据业务情况设置合理的合规计划,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指引业务合规发展。

此外,企业合规还将涉及多个法学学科,至少会涉及公司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不同学科。由此可见,合规人才必须是复合型人才,这在我国企业人才培养体系中略有欠缺,需要加大合规人才的培养。如果欠缺合规人才,就无法组建合格的合规团队,也就无法有效地设计和运行合规计划,做好合规管理。

目前,学界正如火如荼地研究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提倡将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作为行政监管或刑事处罚激励机制的因素,给予企业以合规换取宽大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机会,吸引和督促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但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相关部门派出权威的合规监督官,以督促企业完善合规计划0这里所要求的合规监督官,显然也应当是合规人才,他要有能力识别企业合规计划是否完善;没有完善的部分,还要督促企业进行完善。如果欠缺合规人才,合规激励机制也将难以真正落地。

合规立法的完善

当下我国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主要是靠政府行政手段进行推动的。国家通过强制合规、合规报告、合规评估、合规监管等措施,来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对那些未按要求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或者在建立合规体系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设。但这些强制合规的要求主要规定在行政规章,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制度中,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制定发布的《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一方面,这些规定法律效力等级较低,法律强制力不足;另一方面,主要集中在金融行业和中央企业中,适用范围有限。

此外,目前关于合规的法律文件较多,且存在多头管理、新旧并存、彼此重叠、不协调等问题,导致很多企业无所适从或者疲于应付,严重损害了合规管理的效率。因此,我国要做好企业合规建设,应当完善目前的合规立法,在整合现有合规文件的基础上,提高立法的位阶,使其更具有法律强制力,还要扩大适用的范围,才能推进企业更好地做好合规建设。

合规激励机制的构建

国家除了推行强制合规制度外,还应当构建合规激励机制,即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来换取政府部门的宽大处理,由此激励企业做好合规建设。

根据违规严重程度所引起的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监管激励和刑事处罚激励两种,企业在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查或者司法部门的刑事调查时,可以通过建立或者完善合规计划使企业避免或者减少因受到法律制裁而带来的各种损失,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是企业合规制度能得到企业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行的重要动力。

目前,我国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已经开始试点行政和解制度,以企业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案或者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方案作为达成行政和解的前提条件。可见,企业合规已经发挥了行政监管激励机制的作用,但适用范围非常有限,且仍处于初步建立阶段,很多配套制度尚不完善。

在刑事领域,目前我国在实体方面尚不存在作为企业无罪抗辩事由的合规机制,在程序方面也还没有正式引入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所以合规计划既没有成为法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也无法成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依据,刑事处罚的合规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目前有些检察机关虽然已经开始开展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但离建立刑事处罚激励机制还有一段很长的距离,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各方面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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