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马剑梅,如皋市人民法院。
【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葛某在经营英砂厂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基本农田)用于堆放石子。2016年7月26日、2017年4月27日,国土资源局分别于向被告人葛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经营的英砂厂主动纠正擅自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但被告人葛某至案发时均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经国土资源局鉴定,被告人葛某在原料堆场堆放大量鹅卵石等造成8.29亩耕地(均为基本农田)土体破坏,上述耕地已失去耕种条件,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葛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实践中,常见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虽不存在采挖或进行非农建设等毁坏耕地的行为,但其长时间在耕地上堆放大量鹅卵石,破坏了土壤环境,对土地造成严重污染,致使土地失去耕种条件,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程度,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造成耕地毁坏的情形,依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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