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面对来势汹涌的新型冠状病毒,江苏省等多个省市均启动了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施最严格的科学防控措施。而就在这个时候,却还是有一些人群对一级响应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其实法律对这些不服管理的行为早有规则,轻则如上述新闻中的行政处罚,重则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
一、普通个人、单位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如果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于本罪需要说明一个问题,就是该罪名适用的传染病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此罪适用传染病类型是“甲类传染病”,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第四十九条对于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做了扩大解释,将适用的传染病类型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而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2020年1号公告,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防控措施。
因此,此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属于《立案标准》中的规定“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此次疫情防控中,不服管理,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需要指出的是,本罪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单位如果不服从相关管理规定,亦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不仅单位要被判罚金,单位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判处刑罚。
二、冠状病毒患者或者自己明知可能已经感染的人员不服管理,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等区域,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那么其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在明知自身病情的情况下,出入其他区域,与其他人群进行接触,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强传染性,事实上已经对不特定主体构成了严重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类似于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可能判处死刑。冠状病毒患者或者疑似冠状病毒患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九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不服管理,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妨碍政府人员实施防疫公务)、故意伤害(蓄意让特定人感染)等罪名。这里还需要强调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4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在这里,本律师再次呼吁大家面对疫情一定要服从指挥,遵守规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我们一定能战胜此次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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