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2)根据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1)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3)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不会电话通知家属,而是采用邮寄拘留通知书的方式,且拘留通知书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寄往嫌疑人户籍所在地,而非家属的经常居住地。因此导致,很多家属在自己的亲人被刑事拘留后,并不能及时的了解到该信息,以致于不能及时的委托律师为自己的亲人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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