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与非法拘禁罪成立的关系,目前一般认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以上,则构成犯罪。此外,如果是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也构成犯罪。
除时间影响罪与非罪外,还有以下因素:
1、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3、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年1月19日施行 法发〔2018〕1号)》
四、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19、在民间借货活动中,如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货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以及为强索债务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依法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应当并罚。
八、其他
36、本意见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或者单独制定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意见中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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