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徐一雄与被害人谷某因债务纠纷,纠集被告人陈永盛、翟吉祥、徐一剑、屈秋朴等人帮其收账。当晚22时许,陈永盛、翟吉祥、徐一剑、屈秋朴按照徐一雄的吩咐,在西安市雁塔区后村唐英商务酒店门口,将谷某叫上陈永盛驾驶的奥迪汽车,将谷某拉到北郊草滩一河堤处。途中,徐一剑、屈秋朴将谷某的手机没收,翟吉祥取出手铐让谷某戴在手上。23时许,徐一雄驾驶大众Polo轿车来到河堤后,与其他四被告人将谷某带下车,徐一雄、陈永盛、翟吉祥、徐一剑从车上取出棒球棍、甩棍、电警棍对谷某进行殴打。次日凌晨3时许,五被告人将谷某带至北郊自强西路贵人酒店客房,强迫谷某交出其位于富某的住房钥匙后,于7时许让谷某离开。4月9日,公安机关在长安区富某,将前来收房的徐一雄、陈永盛、翟吉祥、屈秋朴等人抓获,后徐一剑通过手机定位,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西影路派出所询问徐一雄情况时,被公安机关控制。破案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对五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办案过程:
徐一雄的辩护人,吴科律师辩称,徐一雄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有过错,综上,建议对徐一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辩护思路:
从客观上来看,在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徐某的存在无疑亦给被害人心理或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威慑、恐惧,在特定的时间段和空间范围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其次,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Z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具有违法性。
最后,Z某是否具有有责性?本案中,Z某已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具有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徐一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作案工具棒球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
五、办案心得:
在本案中,根据徐某的涉案描述,再结合近两年来“扫黑除恶”的政策热点,笔者认为扫黑除恶是国之大策,时刻谨记“国之大者”,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每个公民都建立法治思维,将法治观念牢牢根植心中。祖国华诞,举国同庆,长治久安,乃全民心愿。律师群体乃法治使者,肩负推进国家法治进程的神圣使命,云善律师定当不负使命,为共和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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