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A市公安局某分局在B市公安某分局刑侦支队的配合下,到某派出所调查公安部跨境网络贩枪案,经侦查,查获涉嫌购买枪支犯罪嫌疑人甲(另案处理),甲对购买格洛克型制式手枪一支的行为进行了供述,并交代将枪支拆解后零部件丢弃在某派出所旁的河内,经甲指认丢弃地点,重庆警方在某派出所的配合下展开打捞工作,经多日打捞未果后,重庆警方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某分局某派出所。时任B市公安某分局某派出所所长的犯罪嫌疑人乙在A市警方返回后继续扩大范围组织打捞,于2017年7月初将枪支零件套筒、握把打捞提取,并交与丙(时任某派出所副所长)私自处理,后丙将上述枪支零部件连同包裹的黑色塑料袋丢弃于某桥东南侧的河内。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到委托,迅速阅卷。发现本案属于上下游犯罪,而上下游之间存在着断层,不能串联起来形成证据链条,于是围绕该思路进一步详细比对,发现端倪,据此跟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经过退查,很多细节仍然无法补充,经过再次沟通,检察官对该案也无法得出内心确信,最后经过研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甲购买了格洛克枪支
1、甲供述前后不一,其在A市警方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甲在公安机关先后作过多次供述,只有第一次2017年6月28日面对A市警方时,提到自己购买过一支格洛克手枪,之后的多次供述均提到自己买的是枪支零件,无法组装成枪支。
2、根据其他同案犯的供述,无法印证,曾有天津人从他们手中购买格洛克枪支。
3、枪形物或者零部件都不存在,无法作鉴定。
本案中现在已无枪支或者零部件,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本案并不涉及任何枪支问题。
(二)、公安机关打捞物品不是格洛克枪支部件,也与其他枪支部件不符
(1)现场打捞人员丁证明套筒是强磁打捞上来的,属于金属材质,枪管没有打捞上来。
(2)乙供述中多次提到,打捞物品中枪支套筒是铁的,与警方提到格洛克不相符,也没有看出枪支部件,所以才安排丢弃。
(3)丙前后两次供述不一致,其证言与现场亲眼目睹打捞情况丁证言不一致,应当不予采纳。
(三)、乙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来甲是否购买枪支与其没有直接关系,其如果想帮助甲或者毁灭证据,就压根不会在A市警方回去后,安排工作积极打捞,由此反映其主观上没有包庇任何人或者毁灭证据的犯意。之所以将打捞物品安排处理掉,只是根据其多年民警专业知识,判断出物品不是格洛克枪支部件或者任何其他枪支部件,不是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证据,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乙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1、在上下游犯罪中,一定要比对细节,从中发现矛盾,来寻找其他合理怀疑,为案件找到突破口。
2、在涉枪支类犯罪中,如果没有搜查到枪支,仅靠多人口供、证言来定案,往往存在一定矛盾,要比对每个言辞证据中关于枪支的描述,也能找到新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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