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于丝路法语
作者唐怡(怡宝)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员额检察官
风格,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fēng gé,意思是指具有独特于其他人的表现,打扮,行事作风等行为和观念。
——百度百科
公诉人可以有自己的风格吗?
前天傍晚正在吃饭,接到个电话,电话那头是某省一位美丽大方犀利睿智业务精湛的十佳公诉人:
“宝啊,我跟你聊会儿……”
“X检您指示,小宝听着呢……”
“你觉得公诉人在法庭上应不应该有自己的风格?还是应该千人一面?因为今天有领导批我,说我在庭上气场太过压人,而且没有体现出国家公诉的堂堂正正,而且还有点个人情绪凌驾于案件本身之上的感觉……”
听完美女公诉人的这番话,怡宝第一反应是想到了一个案子:
2011年5月17日中午1时许,雨花台区阅城国际花园某幢8楼一住户,家中只有58岁的保姆刘某某(女)和13个月大的婴儿在家。
被告人夏磊、郑树林假冒快递员骗开门,强行入室,用水果刀将刘逼进侧卧室,夏磊企图用宽胶带封堵刘的嘴,遭其反抗后用水果刀猛捅其颈部致其死亡。此时婴儿哭叫,因担心哭声引人注意,郑树林用枕头将婴儿捂死在床上。
随后,两人搜出刘存放在家中的十万余元现金后逃离。警方迅速破案,21日,郑树林在辽宁落网;22日,夏磊在河南落网。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认为,两被告入户抢劫,采用暴力手段杀人后当场劫得10万余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且是共同故意犯罪,应该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两人在抢劫中残忍杀害手无寸铁的老人和小孩,属加重情节,建议判处死刑。
公诉人当庭表示,两被告实施的是一种残酷暴行,已经突破了人伦可以容忍的界限,他当庭质问:“老人的哀求和孩子的哭叫怎么就唤不起你们的哪怕是一点点怜悯?!”接着,公诉人用了四个“极其”控诉其罪行,“二被告严重漠视生命,随意践踏法律,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其巨大,影响极其恶劣!既然你天良丧尽,法律就绝不容情!最后,公诉人结合案情提出量刑意见:死刑立即执行!杀!杀无赦!”
此语一出,被害人家属席上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夏磊和郑树林一直低着头,情绪并无波动,右侧旁听席上,他们的父母亲属已经忍不住开始落泪。
因为此前很少此类关于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现的报道,所以在见诸媒体以后,就在圈内引发了我这个美女同行所纠结的争议。
那么怡宝对此的看法是怎样的?
首先,在怡宝看来,南京阅城国际入室抢劫杀人案中的公诉人,其表现是无可挑剔的,既让人感受到了刑事诉讼的严谨,又能让人感受到法律深处的人性情怀。
刑法不是无情之物,爱好辩论赛的怡宝依然记得“刑法有情OR刑法无情”,一直都是辩论赛的经典题目之一,但是往往选手在论述时,会多从刑法的从轻层面(如未成年保护制度和过失犯罪从轻等等)去论述关爱与情怀的存在,而本案则从另一个角度反向为我们展示了刑法的冰冷与锐利。既然刑法本身就是情怀,那么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自然应当成为该情怀的载体。
在法律共同体成员之中,法官在诉讼架构设置上被定义为居中裁判者,必须保持公平状态,不偏向任何一方,而控辩双方则不一样,虽然如龙宗智老师所说“公诉检察官就是庭审之前的小法官”“检察官也具有客观公正义务”,但是一旦走上法庭,则检察官的角色则必然从审前的客观公正转化为追求控诉和维护立场,因为在经历了审前的客观公正之后,公诉人依然起诉的案件,意味着其事实与证据还有论证结构都是经过认真筛选分析后确定的,并且在法庭上公诉人的角色也被定义为追诉者而非中立者,故在一种相对极端立场下,情感,气场进而乃至个人风格的加持就是必然出现的。
当然,也不是说个人情感和风格就是可以无限制的展示,依然以上面那个入室杀人案为例:如果从一开始接受该公诉案件时,公诉承办人就因为社会危害极大,就让个人情绪占据主导,先入为主认定嫌疑人必然就是凶手,带着强烈的憎恨去审查案卷,这样的情绪化办案,怡宝同样不予认同,因为你已经背离了这个阶段的客观公正义务和立场。
但是当本案的庭审行将结束,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诸环节之后已经足以确认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即为真凶时,再以理服人和以情动人又有何不可,甚至应当提倡。
其次,在法庭之上,虽然说是控辩双方的设置,但是实际上组成这双方的成员最终都是落实到一个一个具体的人身上。
《水浒传》中第七十回写到梁山大聚义时有这么一句话“一百八人,人无同面,面面峥嵘;一百八人,人合一心,心心皎洁”,其实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每个人的风格与特色,作为公诉人,在确保法庭庄严,恪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之下,或言辞犀利反应迅捷,或严谨端庄冷静睿智,其实都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别的不说,就以法庭发言为例,最起码在发言或者宣读过程中,对于词句的抑扬顿挫或者轻重缓急,无不展示着公诉人的个人风格与能力。
最后,怡宝想说:
如果真的是有一个标准的话,那不如提前录好公诉意见和举证发言,然后在公诉席上放个音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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