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衷投资是企业家的天性,让钱生钱是企业家快速积累财富的秘笈。常见的是投资股票、房地产、黄金,其中,古董收藏也被一部分企业投资家所青睐。
的确,收藏一些古董精品能够对资产起到保值和升值的作用。但是,古董行业水太深,真伪难辨,大家都懂的。一些企业家投资者、古董爱好者看到一些奇特的古董容易不冷静,失去自制力,最后是花大钱买假货,而且全然不知。
其实不深入市场,不进入古玩行业,不融入这种特殊的人文环境,新手收藏古董基本不可能成功。古玩鉴赏需要的是非常专业的鉴赏知识,辨别真伪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某些“聪明”的企业家却从这种信息不对称中发现了“商机”。(注意,商机是打了引号的。)
这些所谓“聪明”的企业家,看到古董收藏者不懂古董真伪,又抓住了古董收藏者急于将古董换钱的心理,摇身一变成为古玩拍卖专家。
对外宣称,可以将藏品通过海外拍卖变现换钱。只要有人拿来藏品,先假装鉴定一番,然后告知藏家,宝贝价值连城,动辄上百万元,现只需缴纳部分拍卖费,才几万元,数日之后,就可以将藏友宝贝在海外拍卖变现,到时现金到手,犹如黄袍加身,届时乌鸡变凤凰,房奴变房叔,衣锦还乡,风光无限,就只差佩戴六国相印了。
藏友被一顿洗脑后,感觉前途一片光明,对于几万元的拍卖费那是毫不心疼,随手即付。
可是,真的会有海外拍卖吗?
当然,这只是陷阱。等拍卖大师收取拍卖费后,就用一个“拖”字诀,让客户等,然后再伺机跑路。别小看几万元的拍卖费,积少成多,这样的拍卖公司,短短几月营收就可达上千万,比真正的古董收藏还暴利。
【最暴利赚钱的方法都写在刑法里】
珠海的F某原本就是在一家上述的拍卖公司上班,眼看着老板从之前和自己一样一穷二白,靠打工为生,到现在的香车美人相伴,意气风发。F某觉得复制老板的商业模式是个快速致富的路径。他东拼西凑借来了资金,完全照抄前老板的商业模式,租了豪华办公室,招聘了业务员,聘请了鉴定师,一家海外古董拍卖公司就此开始营业了。
营业了三个月,业务轻车路熟,营业额近2000万。正当F某感觉迎来了人生巅峰时,一场跨省抓捕网正向他张开。
2018年12月,F某的拍卖公司帝国被浙江警方一举捣毁,公司全部人员被一并抓获,一共抓获三十多人。
这其中包括我的当事人小f,她是F某的妹妹,也在公司工作。
【案件即将开庭,律师临时受托】
根据名片显示,小f在拍卖公司任职海外拍卖部“总监”,名头很大,只是工资有点猥琐,才3000元,看起来与总监的行头不搭。
但在起诉书排第四位,涉案金额1400多万。
如果指控事实无误,程序合法,将是十年的起步刑期。
【案件事实如何,先从会见开始】
初次会见小f,感觉她是一脸茫然,可能是第一次见律师的缘故。在本律会见她时,已经在看守所里关了大半年,属于仓里的老兵。仓里的人基本都有律师经常见,她没有。
刚开始会见的时候,明显看出她有点紧张,麻木,不信任。
律师有用吗,她脸上挂着这样的疑问。
我问她,“海外拍卖部到底是做什么的”。
“就是登记下藏品”她说,”收了什么货,拿出去什么货,登记一下,就是这样的”。
“你的工资有提成吗”
“没有任何提成,我哥就是给我每月3000元”
“你要和客户沟通吗”
“我从来不见客户”
经过会见,我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
【精细阅卷,发现卷宗以外的事实】
会见了解的情况和案卷载明的情况能否一致呢。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首先是定性辩护,即能否构成诈骗。如果构成,那再进行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的核心当然是数额之辩以及地位作用辩。
这个案件定性辩护空间不大,本案困扰我的问题是为什么小f的涉案金额是1400多万,对于诈骗罪的量刑而言,是重刑。
她真的在本案中骗得了1400多万吗?明显不是,她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作人员,领一份固定薪水,打一份工而已,如果就因此被判刑十年,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在哪里?
起诉书中的涉案金额是指她经手的所有古董的价值金额,作为藏品仓储的管理者,她经手的藏品金额当然有1400多万,似乎起诉书的认定逻辑是说的过去的。
本案真的就是铁桶一块,没有空间了吗?诈骗罪的量刑只能看涉案金额吗?
偏偏这个案件又是在审判阶段才介入,起诉书已经认定了相应事实,错过了与检察官最佳沟通的审查起诉阶段。
事已至此,被告人人数众多,怎么样才能让法官特别重视小f的案涉事实及证据呢?
【意料之外,第一次庭审改成庭前会议】
本来法庭通知的庭审,因为有其他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原定的庭审改成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我立即向法庭表示本案我将做无罪辩护。理由是起诉书认定事实错误,小f在本案中仅仅是一个藏品的登记管理人员,并没有接触任何的客户,即所谓的受害人。小f在整个诈骗环节中无足轻重,无论她是否存在,本案中的古董拍卖诈骗同样可以完成。不能将接触了藏品等同于进行了诈骗,藏品的价值也不是诈骗的金额。并且,小f的另一个同事和她做同样的工作却从未被羁押。不能因为小f是老板的妹妹就特意加重刑罚。所以小f 完全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我的策略是先在庭前会议,以攻为守,让法官重视小f的案涉事实。
庭前会议中的辩护意见,事后证明法官是任职听取了的,并对小f 所涉的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有了从犯的认定。
【疫情,获得与检察官沟通时间】
2019年底,疫情突来,原有的开庭计划全部打乱,开庭日期无法预计。而对于本案而言,恰好是个转机。这意味着辩护人重新获得了和公诉人沟通的时间。基于此,本律立即和检察官以及法官电话沟通本案中小f的情况,最后和办案人员达成一致意见,走认罪认罚程序。于是,立即撰写《小f 涉嫌诈骗案之认罪认罚程序申请法律意见书》,最后检察官同意出具对小f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至此本案在开庭后,小f立即获得释放,重获人身自由。
【办案感悟】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自由而辩,针对不同的案情应当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有时需要以攻为守,有时需要妥协,有时需要强烈对抗,而这一切到底如何具体运用都只能是因个案,根据律师经验而定。无他,惟手熟耳。纯书本式、法条式机械辩护和蛮力死磕式辩护,都不一定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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