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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如何成功解锁判处缓刑

2021-05-10 16:54:13   4293次查看

        外国人麦某,十年前在一家香港公司做中文翻译,该公司正在塞浦路斯启动上市,受公司指派,麦某被获得销售公司上市前股份的代理资格。由于当时不了解中国大陆法律,麦某将该公司的上市前股份在广东某地销售,获得三十位左右的受害人信任,共集资了100多万元,后因为该公司上市失败,受害人相继报警后案发。广东清远警方一路顺藤摸瓜,相继抓获了本案的各个级别的代理人。当时因为麦某是外国人,所以案发当时并未被抓获。后麦某于去年入境,在机场被边检公安抓获。
        面对这样的案情,李伟律师接案后,谨慎处理,经多次在看守所会见麦某,因本案案发时间太久,麦某记忆并不清楚,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其称公安笔录大多是打印好了让其签名。因案件当时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阅卷。通过会见询问得知对信息,李律初步认为本案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无罪案件,于是立即向办案机关法制科撰写了《麦某涉嫌非吸一案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书》。
        办案机关收到相关意见书和李律进行了联系,在获得办案机关准许后,李律事先和办案人员提前预约,对案件的一些程序和事实问题进行了简单初步的面对面沟通,办案人员告知,该案多名涉案人员已经判决,并已经有了生效的判决文书,其中有些内容已经涉及了麦某,因此本案不可能不呈捕,具体案情辩护人可在审查起诉阶段详细查看。
        事已至此,李律只能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分析。2019年9月30日案件如期移送到检察院,辩护人第一时间查阅复制了卷宗。发现卷宗中最不利的证据在于确实已经有了多份生效判决证实了本案的事实。但是仍然缺乏证据证明生效判决中的麦某与本案的麦某是同一人,同时其他证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证据证明问题。


         有了生效判决,本案就是铁板一块,无任何辩护空间了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437 条之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二 )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初步看来,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无需再次举证是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是,该项规则,仅仅是对公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并不是对法院刑事证据采信标准的规定,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依然要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适用刑诉法解释作为基本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必须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要以 " 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 " 作为定案根据。换言之,即使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共犯作出了生效裁判,也不意味着该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对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否则就会存在后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前案的诉讼程序而没有行使任何诉讼权利,却早已经被前案生效裁判认定为有罪的情况,这完全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的基本刑事诉讼原则。
        可见,本案中的证据问题并不是铁板一块,本案事实仍然需要相关证据予以印证。针对上述问题,辩护人又及时和经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沟通。但是,检察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已经足以完成证据链可以形成内心确信本案当事人参与了本案事实,至于具体细节,有些证据瑕疵是可以通过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补充。
        看来本案如果坚持无罪辩护,无异于增大检察官的工作量,为难检察官,辩护人没必要将简单案子复杂化,强行处理肯定无异案件的最终结果。
        基于这种办案思路,辩护人此时立即转变辩护策略,将无罪辩护思路转为罪轻辩护。


如何罪轻辩护才能达到最轻辩护的效果?
        辩护人再次查阅了卷宗,发现本案案发时间比较久,被害人多,如果能够给予被害人适当赔偿,对于被害人而言无异是久旱逢甘露,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能够得到最大修复,此时赔偿被害人,容易获得被害人谅解。一旦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而言,无异是最有利的。
        遵循这思路,辩护人立即和麦某在中国的家属进行了沟通,这一方案取得了被告人家属的同意。于是经过麦某授权后,李律先通过与众多被害人一一电话沟通,在满足被害人不同诉求后,终于在一个月内与所有被害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同意对被告人出具刑事谅解书。
        拿着几十份沉甸甸的被害人谅解书,辩护人依法向检察官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经过沟通,检察官最终同意对被告人做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建议适用缓刑。
        至此,本案辩护工作基本算是提前结束,结下来只是等待开庭的时间问题。开完庭后,法院如期判处麦某缓刑,至此本案获得圆满辩护效果。


【本案办案感言】
        刑事辩护是一项妥协与抗争的艺术,一味妥协,只求认罪或者一味抗争,死磕程序,死磕某些证据瑕疵,不问案件事实一味做无罪辩护对案件而言未必会有好的辩护效果。辩护人应当回归案件事实和证据,多和经办人员有效沟通,听取经办人员对案件定性的看法,针对不同案件事实及案件进展,及时调整案件辩护策略,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忠实履行辩护人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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