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返还资金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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