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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宇⎟诈骗运费险的定罪与量刑

2024-09-03 16:01:28   1665次查看

退运险,俗称运费险,其全称为“退货运费保险”,系网络购物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衍生的产品。

该险种是为解决网购交易中发生的退货运费支出纠纷而设立的保险产品。通常分为买家版和卖家版两个版本,买卖双方均可在网购交易时选择投保,当发生退货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约定,赔付由于退货而产生的快递运费。

但随着网络购物愈发的普及,不少投机者在其中发现了“商机”,遂利用网购平台及保险方的漏洞,对退运险进行诈骗,近年来该类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一、诈骗退费险的模式演变

 

从图片中不难看出,此类犯罪模式:从个人的虚假交易后的退货理赔,已演变为团伙化的骗保黑色产业链。在IP加密下的大件货物虚假交易、无实际退货情况下的申请理赔是该黑产的特征。

 

二、诈骗退费险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行为人只有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才可能构成犯罪。

而在此类案件的早期模式中,涉案人员使用自己名下的淘宝账户购买退运险,显然符合投保人的身份,认定保险诈骗罪并无争议。

但在当下的模式中,涉案人员使用的是买来的淘宝账户(这些账户系用他人名义注册)进行交易,购买退运险。

对此,少部分法院(笔者仅检索到两个案例)认为,所谓投保行为完全是由涉案人员操作第三人账号进行的,第三人(账号注册人)与被害公司成立保险合同,而实际操作人员只是掌握买方及卖方的账号,虚构了交易、退货行为,并借此进行保险理赔,但其始终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该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

而更多法院认为, 当下模式属于涉案人员伙同他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此类诈骗模式下仍应认定为保险诈骗行为。

首先,此模式下的意思表示行为实际上均是由涉案人员作出,投保费用也是从涉案人员自己的银行卡上支付的。

其次,根据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网络上公开的投保协议,均将投保人表述为淘宝网买家、卖家。行为人在身份上已符合投保协议的要求

故操控他人账号的涉案人员是实际上的投保人,满足本罪的身份犯要件,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

三、诈骗退费险案件的量刑问题

(一)违法所得认定的问题?

1:购买淘宝账户及IP加密软件的费用能否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被告人所支付的店铺购买费用、小号购买费用、取钱手的佣金费、某商城的平台费等均是为了成功实施犯罪而支付的犯罪成本,其支付的缘由是为了实施犯罪,其支付的对象亦非被害人。故辩护人所提应当将某商城收取的平台费用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数额中扣除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2:购买运费险的费用能否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被告人所支付的投保费用虽是为了犯罪成本,但其支付的对象为被害人,被害人从中获得利益,应当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故购买淘宝账户、IP加密软件以及运费险的费用,确实属于犯罪成本,本不应在违法所得中扣除,但购买运费险支付的对价,因为使得被害人获得了利益,故可以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

(二)主从犯认定的问题

1:单纯提供收款账户应认定为从犯

在该类案件中,因为每单保费金额较低且用以骗保的淘宝等账户可重复利用率低,往往团伙内需要安排专门的收款人员负责统一进行收款,结算转出。

这种明知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单纯为其提供收款账户的行为是典型的辅助行为,应认定为从犯。

2:单纯负责买淘宝买卖家账户、虚假流水单如何评价?

(1)有的法院认为:每一环节都是必要的,不宜区分主从犯

本案保险诈骗的过程包括生成、获取虚假淘宝订单,理赔复审,分赃等多个环节,本案中的各名被告人负责理赔复审环节,他们之间还有传授犯罪手段、提供单号、实际操作复审、分赃等具体分工。可见,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有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每一个环节在整个保险诈骗过程中都不可或缺,故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

(2)有的法院认为:受他人雇佣的属于从犯

其间,被告人汪某于7月9日受雇负责拍单和退货事务,直至案发,获利7800元;被告人季某某于8月22日受雇负责拍单和退货事务,直至案发,获利1200元;被告人郑某某于7月10日受雇负责拍单和退货,直至案发,获利7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汪某、季某某、郑某某受雇领取固定报酬,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行为人单独操作买号、下单、退货行为是否可以评价为从犯,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

我们认为,单纯进行买号、下单、退货环节的行为人,无论受雇佣与否,其起到的作用均是次要的、辅助性的、完全可以被取代的,对其作用力显然应区别于负责全局操盘的主犯。

(三)缓刑适用的问题

此类案件多是保险公司内部的监测部门发现保险理赔数据异常才导致案发的,监测部门使用理赔软件、监测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行为人的成功诈骗有了可趁之机。

该类案件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发端,但也终将因为相关网络平台技术的发展而消弭,若被害单位明确已将相关软件的理赔、监测算法进行优化,修复了后台漏洞。则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此外,在和被害单位沟通过程中,应做到积极退赔,获得被害方谅解,为缓刑适用进一步争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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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小宇 律师

个人简介: 吾辩护刑事律师团体负责人、深圳律协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泰和泰(深圳)办公室刑事部秘书长暨网络犯罪研究中心负责人。其专注刑事案件办理,长期形成刑辩实务文章发表于主理的公众号《鹏城刑辩人》,其以“刑法人,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为座右铭,致力于做一个能让蒙冤者清白、能伴失足者前行的好律师。 团队案例: 〇、刑事控告类 中山房地产公司特大合同诈骗系列案,代理多名被害人控告维权,使得诈骗团伙被立案并最终判刑; 某公司公关人员被客户性侵案,代理控告维权,使控告人因一起强奸事实获刑六年半的从重判罚; 陈先生被生意伙伴诈骗案,代理控告维权,成功立案; 某企业员工职务侵占,代理控告维权,成立以伪造企业印章罪立案; 某职务犯罪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职务犯罪事实,获得立功认定; 某案件当事人需要立功控告,成功检举他人性侵、贩卖毒品事实,立功线索被核查。 一、网络犯罪类 某工作室涉“剑网三”外挂程序案,做轻罪辩护,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变更认定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全案缓刑; 保活技术涉嫌破坏计算系信息系统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陈某利用黄金掩隐案,被公诉帮信、掩隐两罪,经辩护最终认定掩隐一罪; 某短信群发公司涉嫌电信诈骗一案,做无罪辩护,定性改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涉嫌爬虫小某书数据一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某公司file币挖矿涉传销案,为员工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彭某涉虚拟币诈骗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果某涉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二、职务犯罪 某处长被公诉贪污、受贿一案,作无罪辩护,受贿罪无罪; 某医院院长受贿一案,做罪轻辩护,获法定刑以下量刑; 冯某被控告职务侵占罪,做刑事危机应对,公安不予立案; 冯某自诉侵占案,做无罪辩护,经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驳回自诉人起诉; 某保安公司涉行贿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逮捕; 知名网络广告商涉嫌行贿知名网络游戏公司高管一案,做刑事危机应对,获得不立案处置; 三、经济犯罪 某宁、某宇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做罪轻辩护,获相对不起诉; 伍某某涉嫌找关系型诈骗700万,经半年辩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李某涉嫌诈骗案,作为轻罪辩护,认定为合同诈骗,十年以上量刑变为判三缓三处理; 德州扑克开设赌场案、六合彩开设赌场,为当事人争取到立功情节,全团伙中唯一适用缓刑。 四、传统犯罪 林某某故意杀人案,做罪轻辩护,成功保命; 刘某等人团伙盗窃案,做罪轻辩护,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张某涉嫌强奸女下属案,做无罪辩护,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做无罪辩护,公安终止侦查; L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梁某涉嫌强奸(未成年)一案,作无罪辩护,检察院批捕,后存疑不起诉; 陈某醉酒型强奸,做无罪辩护,后被协调为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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