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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办案手记之“法律援助不应只是走个过场”

2021-05-13 09:13:22   6968次查看

前几天发过一个朋友圈,说自己对法律援助案件有抵触心理,并不是因为律师费少,而是因为准备的时间只有两三天,在这两三天的时间里,律师要完成会见、阅卷、庭前辅导等一系列的工作,扪心自问,真的觉得没有这种能力在如此短的时间里实现有效辩护。

很多律师同行都表示有同感,看来对法律援助案件有抵触心理并不是我一个人

还有各种说法,“法律援助无非是个形式”,“只是走个过场”,“去开个庭就好了”......甚至法律援助机构的朋友,也常常对法律援助表达无奈。

但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我相信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有辩点,只是我们有没有去用心寻找。

不能做无罪辩护,我们可以做罪轻辩护。不能做程序辩护,我们可以做证据辩护或量刑辩护。我们甚至可以从犯意形成、犯罪目的和动机、犯罪的社会因素等细节中寻找辩点。

所以我很赞同田文昌老师的一句话:在刑事辩护中,律师与其怨天尤人,倒不如认真研究刑事辩护的经验和技巧,力求挖掘出每个案件的“辩点”,争取在辩护工作中做到不留遗憾。

所以我认为,法律援助不应只是走个过场

说说近期办理的一件盗窃罪的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案件,对于盗窃手机的事实,辩护人基于证据不足做了无罪辩护。

案件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手机店盗窃案,起诉书指控三名被告人盗窃八台手机(价值8000元)和一条金项链(卖了6000元)。

我是在上周四中午收到这个案件,因为工作忙碌,只能安排在本周一上午会见,并预约了周一下午到第二法院阅卷,开庭时间是周二上午10点钟。

会见的时候,着重了解的盗窃的具体经过,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并没有太多异议。被告人称当时从手机店的柜台里偷了几台手机,又从保险箱里偷了一条金项链。但是强调他偷的几台手机都是模型机,并不是真机。

他的陈述我都记入了会见笔录,但是说实话,当时我是半信半疑的。因为案件还有另外两名同案犯,所以我打算阅卷的时候核对一下另外两名同案犯的供述。

因为只有一两个小时的阅卷时间,为了保证阅卷效果,我和助理两个人开车一个多小时到了小榄阅卷。

阅卷时,我们也着重关注受害人陈述和同案犯的供述。

果然,另外两名同案犯的供述与我的当事人一致,都说当时从柜台里偷的手机只是手机模型,并且在发现是手机模型后已经丢弃了。

纵观全案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三名被告盗窃真手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这显然属于孤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证明标准

接下来,我便确定了对于这一事实的无罪辩护思路。但我觉得单纯以未达证明标准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还不够,我必须找到其他的辩点来影响法官对这一事实真实性的判断。我想到了对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质疑和对价格鉴定的质证。

庭审中,在法庭发问环节,首先通过发问的方式提出盗窃的手机是模型这一事实。因为涉及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是否有异议,所以法官的注意力也就放在对这一事实的核实上。法官分别向三名被告人核实了以上情况,三名被告也都一致供述盗窃的是手机模型。

在质证环节,辩护人也主要围绕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鉴定意见真实性的质证上。

在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质证方面,辩护人提出根据到案经过显示,三名被告人是分两批,先后在同一天不同地方被抓获的,所以三个人串供的可能性不大,其供述盗窃手机模型是真实的。

在被害人陈述的质证方面,辩护人提出盗窃犯罪的受害人大都有夸大损失的心理倾向,同时手机行业的惯例都是在柜台里摆放手机模型,所以其陈述的真实性存疑。

在鉴定意见的质证方面,辩护人对价格鉴定的来源、过程和结果都进行了质证,尤其强调本案的涉案物品都未缴获,并无检材,鉴定的依据都是被害人对丢失物品的陈述。

在法庭辩论环节,辩护人主要围绕本案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发表辩护意见。并进一步强调被害人陈述称涉案手机有发票,但后来又未见提供手机发票。也就是说没有其他物证或书证对盗窃手机的事实予以佐证。能够证明三名被告盗窃真手机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属于孤证,不宜认定该事实。

庭后,结合庭审情况,我又整理了本案的书面辩护意见,这会刚刚做完修改,准备明天寄到第二法院。

说句题外话,周一下午阅卷的时候,我发现本案三名被告人,另外两名被告人都有前科,属于累犯,我的当事人也有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经历。说句心里话,对于为“吸毒仔”辩护,我的抵触心理更严重,尤其是当我知道他们都有吸毒史以后,我也会怀疑他们供述的真实性,我相信法官也会有这种心理。
但是对此我并不担心,因为我知道这是我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正常心理状态,而不是作为法律人应该具有的理性状态,我相信法官也会以一个理性的心态评价这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我也在积极争取三个人退赃和缴纳罚金,而且这一情节对于我的当事人最终能否被适用缓刑挺重要。但是现在看来,因为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只有母亲一人在广西老家种田,并与妻子分居多年),虽然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但事实上很难获得该情节。

不过案件的三名被告人从2018年3月7日被关押至今,已近9个月时间。案件的最终结果,就交给合议庭认定吧。

犯罪学上有种理论叫犯罪标签论,意思就是说一个人因犯罪被判了刑,就像打上一个标签,在大家的眼里他永远就是犯罪人。这种标签思想也会在他们自己心里种下烙印,别人的歧视,加上自我意识的强化,很容易促使他们重新犯罪。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都表示要好好改过自新,今后好好做人,不再犯罪。但是我们这个社会是否能否接纳他们,看看盗窃罪如此之高的重犯率,或许我们就明白了。

我想这才是这个案件真正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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