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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审查环境行政执法检测报告等证据

2021-05-13 09:42:58   6068次查看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行刑交叉案件,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议的行政执法证据是否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的问题。但是理论上的探讨仍未停止,刑事诉讼理论学界对于何种证据可以转化,以及转化的合法性依据仍有不少争议。

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实物证据可转化,而言词证据不可转化。主要原因在于实物证据有更强的稳定性和客观性,且受到取证主体和取证方式的影响较小。除此之外,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虽然属于言辞证据,但其是由专业性较强、须经专业人士作出判断的言词证据,因此可以转化。

在此基础上,又引申出许多新的问题。

首先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实物证据是否当然具有证据能力?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检认为“实物证据具有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再履行取证手续。但这些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经由检察机关审查判断后才能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污染环境犯罪中,无法证明取样容器是否受到污染的情况下,取到的样本不得作为刑事诉讼中的物证。

其次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言词证据是否一定不得转化?

笔者认为不能绝对化,对于能够合理解释或说明无法重新收集的原因,且该证言提取本身合法,能够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最后是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监测报告等证据能否直接转化?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环境执法过程中的监测报告、检验报告等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也必须符合合法性的要求,其检材来源、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等违法的,影响其证据能力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认为,律师在审查判断环境行政执法监测报告等证据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01 采样主体资质的审查

根据《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的有关规定,现场采样取证应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承担。采样人员可通过摄影、摄像等方式对采样地点、采样过程进行记录,与样品一同作为检查证据。

02 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审查

对于污染物监测数据的审查,首要的就是审查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如上所述,监测机构需要有监测资质,其数据才能确保真实有效。除此之外,还要确定监测样本的取样具有代表性,这样才能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03 收集点位的审查

水污染物的采样点,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标准)中规定:1、第一类污染物,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3、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标志、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04 采样程序的审查

(一)样品来源问题

样品有无来源和提取经过记录;样品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样品是否充足、可靠。

(二)取样容器的选择和清洗

在实务中,由于容器及瓶塞对样品的污染、容器及容器塞与样品发生反应、容器未清洗干净等原因,样品的监测数据会产生误差,因此应重视对此项的审查。

(三)采样方式

采样一般可分为瞬时采样、平均混合采样、平均比例混合采样、连续比例混合采样、单独采样。不同的水样有不同的采样要求,违反相应采样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05 监测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一)监测主体资质的审查

现场采集样品应当交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二)监测方法依据的审查

对于不同的污染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有关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监测。如《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范附表1第51项明确规定了水和污水中对锌的监测分析方法有6种:火焰原子吸收法、流动注射-在线富集火焰原子吸收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阳极溶出伏安法、示波极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

(三)监测标准的审查

有关法律法规中对不用类型的水域规定了不同排污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有如下规定: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检测报告的签字人审查

此部分应重点审查签字人是否有签字权、形式是否合法以及签字日期是否合法等。

综上所述,在对环境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时,要做到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基本原则出发,结合个案特点,探索污染环境罪证据审查的一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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