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2022-03-14 10:23:11   3789次查看

律师解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主体是对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例如,村办小学的校舍有危险,小学校长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成立本罪;如果小学校长向村民委员会分管小学的领导报告后,该领导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则该领导构成本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指,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质量安全,以及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卓安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刑事法律问题,欢迎您拨打4000-148-149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