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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四川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2020.11.10更新)

2021-05-19 16:51:50   6147次查看

刑事法典 刑法读库


注:以下内容根据最新司法文件整理,文件依据已标注,仅供参考。

1、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特别恶劣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8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刑期七年以上。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确定为40万、80万。)

2、危险驾驶罪(刑法133条之1)【2】

(一) 追逐竞驶,符合以下情形的,立案追诉,刑期半年以下。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

4.3人以上追逐竞驶的;

5.一年内3次以上追逐竞驶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

(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追诉,刑期半年以下。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符合以下情形的,立案追诉,刑期半年以下。

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10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3.通过铁路道口或者设有窄路、窄桥、急弯路、掉头、转弯、下陡坡、傍山险路、连续下坡、连续弯路等标志的道路,或者遇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不利气象条件时,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达到60公里/小时以上的;

4.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额定乘员15人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符合下列情形的,立案追诉,刑期半年以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环境污染,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公司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装载危险化学品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50%的;

3.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且超过60公里/小时的;

4.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醉酒程度在13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不具有下列情形的:

①无证、无牌照的;②载人的;③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车辆的;④发生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⑤交通要道和人群密集路段的;⑥高速公路上驾驶的;⑦暴力等手段抗拒查处的;⑧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因醉驾受过行政处罚的;⑨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的。2.醉酒程度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系初犯,具有急救病人、短距离挪动车位、非路检原因主动放弃醉驾、隔夜醒酒后开车等情形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的。

3、盗窃罪(刑法264条)【1】【6】【49】

(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追诉;

着手实施盗窃油气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油气为盗窃目标的;(2)已将油气装入包装物或者运输工具,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3)携带盗油卡子、手摇钻、电钻、电焊枪等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工具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国有馆藏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4、抢劫罪(刑法263条)【1】【19】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5、抢夺罪(刑法267条)【1】【4】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2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严重情节”),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2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6、敲诈勒索罪(刑法274条)【1】【5】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7、诈骗罪(刑法266条)【1】【7】【31】

(一)诈骗价值5000元(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诈骗价值5万元(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诈骗(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196条)【2】【36】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特殊情形为80%,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上,恶意透支50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为80%)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2)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4)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9、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2】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为80%,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4.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诈骗集团首要分子。        

10、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2】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至十年。(特殊情形数额为80%,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刑期十年以上。(特殊情形数额为80%,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殊情形:1.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2.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3.诈骗集团首要分子;4.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集资诈骗的;5.为实施违法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1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76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个人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犯罪参与人达到100人以上的,单位犯罪参与人达到500人以上的;

3.个人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312条)【1】【1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的。

8.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1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276条之1)【2】【13】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劳动者或者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4、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275条)【2】

(一)犯罪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3.毁坏救灾、抢险、防汛、救济、优抚、扶贫、医疗财物的;

4.毁坏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引起被害人患病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严重情节的的。

(二)犯罪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或有上述情形之一,犯罪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15、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276条)【1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3.犯罪动机、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的;

4.造成生产、经营停顿,给生产、经营带来的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

16、寻衅滋事罪(刑法293条)【26】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二)纠集他人3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7、非法拘禁罪(刑法238条)【48】【50】

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8、非法经营(高利贷)罪(刑法225条4项)【45】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一)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以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上述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以上两种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19、虚假诉讼罪(刑法307条之1)【51】

(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刑期三年以下: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有上述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6.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307条之1)【38】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虚开的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虚开的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21、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219条)【29】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刑期三年至七年。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22、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359条)【37】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359条2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上。

(注:两高《卖淫刑事案件解释》2017年7月21日出台,四川《量刑实施意见二》2017年3月1日出台,因此应依照两高解释)

23、组织卖淫罪(刑法358条1、2款)【37】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强迫卖淫罪(刑法358条1、2款)【37】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358条4款)【37】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刑法362条)【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240条)【2】

(一)拐卖妇女、儿童1人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140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以下。

1.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至七年。

1.销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销售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0万元以上。

29、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313条)【30】

有下列情形属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期三年以下: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347条)【1】【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五年、无期或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较大的,刑期七年以上。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刑期三年以下;

贩卖少量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31、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348条)【2】【14】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上),刑期三年以下。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上),刑期七年以上。

3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354条)【2】【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349条)【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349条)【14】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3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350条)【14】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 “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立案追诉。

特殊情形:(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351条)【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大”,刑期五年以上。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3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352条)【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3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353条)【14】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9、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355条)【1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0、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有上述情形,刑期五年至十年。

(注:3、4为两高《渎职解释(一)》中规定内容)

41、贪污罪(刑法382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42、受贿罪(刑法385条)【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有贪污罪“其他较重情节”六种情形(2-6)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4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388条之1)【15】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七年以上

44、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15】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45、行贿罪(刑法390条)【15】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4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390条之1)【15】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三年以下。

47、职务侵占罪(刑法271条第1款)【15】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48、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第1款)【1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下列情形属“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9、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163条)【15】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五年以上。

50、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164条)【15】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51、侵占罪(刑法270条)【2】

(一)“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二)“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二年至五年:

1.多次侵占的;

2.侵占重要物品,数额较大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52、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273条)【2】

(一) “情节严重”,立案追诉,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以下: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注:4、5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二)》中规定内容)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3.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度困难的;

4.挪用国际上援助的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3、单位受贿罪(刑法387条)【2】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54、单位行贿罪(刑法393条)【2】

单位行贿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5、对单位行贿罪(刑法391条)【2】

“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56、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应为3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4.案发后,为行贿、受贿双方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隐匿证据,逃避法律制裁的。

5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395条1款)【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差额巨大”,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58、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395条2款)【2】

隐瞒境外存款,数额在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两年以下。

59、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396条)【2】

(一)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巨大”,刑期三年至七年。

60、非法采矿罪(刑法343条1款) 【10】【2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数额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1、破坏性采矿罪(刑法343条2款)【10】【28】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属“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62、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1款)【9】

(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为起点,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为起点,刑期三年至七年;

(三)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150立方米或者幼树7000株为起点,刑期七年以上。

     

63、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2款)【9】

(一)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5立方米或者幼树700株为起点,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二)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70立方米或者幼树3500株为起点,刑期三年至七年。

6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174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 “情节严重”,是指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规模大、经营时间长,或者给公民、国家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累计100万元以上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6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177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二)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柰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66、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180条4款)【47】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明示、暗示3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67、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225条4项)【46】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1000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7.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2.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3.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4.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5.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6.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并有以上七种情形之一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4.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5.实施刑法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6.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次以上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68、内幕交易、泄露信息罪(刑法180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内幕交易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5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1.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2.因内幕交易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69、洗钱罪(刑法191条)【2】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二)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洗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洗钱的;

3.洗钱行为引起新的严重犯罪的;

4.洗钱行为影响对重大犯罪案件的及时侦破的。

70、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204条1款)【2】

(一)“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参考四川2002标准:数额较大,多次骗取出口退税的; 将骗取的出口退税款用于违法活动的)

(三)“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1、聚众哄抢罪(刑法268条)【2】

(一) “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二)“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2、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364条1款)【11】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45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二年以下。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两种情形标准或单项标准两倍的,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以上规定行为的,立案追诉。

(注:1、2、3、4、5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一)》中规定内容)

73、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364条2款)【11】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2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7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363条1款)【1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7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5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7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3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3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5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3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5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7000元以上。

5.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的;

(6)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7)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50%以上的;

(8)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1)向100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5、6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一)》中规定内容)

(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3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7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7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3500张以上;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7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1500张(盒)以上,淫秽年克、书刊、画册1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7000张以上;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5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70场次以上;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4万元以上。

(三) 上述“情节严重”执行标准5倍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75、非法经营(出版物)罪(刑法225条)【11】【12】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76、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罪(刑法225条)【12】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77、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215条)【2】

(一) “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1、2、3为最高检、公安部《立案标准(二)》中规定内容)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驰名商标标识或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78、污染环境罪(刑法338条)【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79、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339条)【27】

(一)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有污染环境罪立案追诉标准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有上述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8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环境)(刑法286条)【27】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81、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408条)【27】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82、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151条第1款)【22】

(一)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1.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支以上不满5支的;   

2.走私气枪铅弹500发以上不满2500发,或者其他子弹10发以上不满50发的;   

3.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4.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5枚的。

(二)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走私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5支以上不满10支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   

3.走私各种口径在60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枚以上不满10枚,或者各种口径超过60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5枚的;   

4.达到第一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无期:

1.走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枪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3.走私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1枚以上的;   

4.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走私枪支散件,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5倍执行。

83、走私假币罪(刑法151条第1款)【22】

(一)走私伪造的货币,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数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2000张(枚)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至七年:

(二)走私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七年以上:

1.走私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数量在2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且有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节的。

(三)走私伪造的货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无期:   

1.走私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万张(枚)以上的;   

2.走私数额或者数量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走私的伪造货币流入市场等情形的。

 

8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151条2款)【22】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5、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151条3款)【22】【41】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25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10株以上不满50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10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10件以上不满50件的;  

3.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1吨以上不满5吨,或者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5吨以上不满25吨,或者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10吨以上不满50吨,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6.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20吨以上不满100吨,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7.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8.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2)用于或者准备用于未成年人运动员、残疾人运动员的;(3)用于或者准备用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4)其他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新增)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8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153条)【22】【41】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刑期三年以下。

(二)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3)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4)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5)聚众阻挠缉私的。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或者其他人员以在体育竞赛中非法使用为目的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偷逃应缴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新增)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87、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152条第1款)【22】

(一)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不满1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不满200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200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1000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二)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5倍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三)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5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5倍,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属“情节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88、走私废物罪(刑法152条2款)【22】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走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89、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291条之1)【23】

(一)有系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4.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90、诽谤罪(利用信息网络)(刑法246条第1款)【32】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上。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1、非法经营(信息服务)罪(刑法225条)【32】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92、走私文物罪(刑法151条2款)【17】

(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属“情节较轻”,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文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情节较轻”。

(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或无期;

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走私的文物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93、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324条1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4、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324条2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5、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324条3款)【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96、倒卖文物罪(刑法326条)【17】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9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刑法419条)【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9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132条、134条1款、135条、135条之1、136条、139条)【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9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134条2款)【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恶劣”,刑期五年以上: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0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7条)【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五年至十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10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138条)【18】

(一)有下列情形的,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139条之1)【18】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0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224条之1)【20】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104、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288条)【21】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

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3.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4.同时使用3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5.“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10公里以上的;6.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5000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7.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8.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9.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2.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4.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5.同时使用10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6.“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20公里以上的;7.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的;8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05、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罪(刑法225条)【21】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06、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141条)【24】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注:根据新《药品管理法》,不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10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或者致人死亡的,刑期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并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107、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141条)【24】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致人死亡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108、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罪(刑法225条)【24】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以下;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09、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177条第1款)【36】

(一)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属“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二)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五年至十年: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十年以上: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0、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177条之1第1款)【36】

(一)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属第(一)项“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属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刑期三年以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11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177条之1第2款)【36】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二)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属“数量巨大”,刑期三年至十年。

11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法143条)【2】【2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三年至七年: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后果特别严重”,刑期七年以上或无期: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1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144条)【2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期五年至十年 :

1.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4)造成1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属“其他严重情节”的:(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婴幼儿食品的;(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刑期十年以上::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14、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303条2款)【33】

(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刑期三年以下: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十年: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115、非法经营(赌博机)罪(刑法225条)【33】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116、非法经营(伪基站)罪(刑法225条)【34】

(一)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期五年以下: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1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253条)【35】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以下: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强迫交易罪(刑法226条)【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

119、强迫劳动罪(刑法244条)【39】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20、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337条)【39】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刑法375条2款)【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

122、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刑法375条3款)【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立案追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1.数量达到上述第1、3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累计1年以上的;3.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123、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381条)【3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4、非法行医罪(刑法336条1款)【4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刑期三年至十年: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5、非法经营(资金支付、买卖外汇)罪(刑法225条3、4项)【42】

(一)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五年以下:

1.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2)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期五年以上: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种情形之一的。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1)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2)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3)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4)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126、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284条之1)【43】

(一)在下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二)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4.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5.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6.组织30人次以上作弊的;

7.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

8.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4.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5.向30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该犯罪而为其提供兴奋剂的,依照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127、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286条之1)【44】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2.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2000个以上的;

3.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4.致使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5.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6.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以上的;

7.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下列情形之一):

1.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2.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

3.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5万条以上的;

4.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5.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6.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8.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下列情形之一):

1.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2.造成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3.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4.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有其他严重情节”(下列情形之一):

1.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2.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4.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5.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6.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7.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128、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法287条之1)【4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2.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的;

3.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4.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100条以上的;(2)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5.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6.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2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287条之2)【4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立案追诉,刑期三年以下:

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川文件依据(点击查阅)

【1】四川省高级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

【2】四川省高级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

【3】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30号)

【4】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4]173号)

【5】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443号)

【6】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

【7】四川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1]536号)

【8】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8号)

【9】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04]329号)

【10】四川省两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8]101号)

【11】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规定》(川高法[2004]327号)

【12】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文件依据(点击查阅)

【1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14】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

【15】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施行)

【16】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17】两高《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18】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19】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20】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

【21】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7日)

【22】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23】最高法《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

【2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

【25】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26】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7】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28】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29】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9月14日施行)

【30】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3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32】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3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

【34】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公通字﹝2014﹞13号)

【35】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

【36】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

【37】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38】最高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39】最高检、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40】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

【41】最高法《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6号)

【42】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

【43】两高《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44】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45】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实施)

【46】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9号)

【47】两高《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0号)

【48】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

【4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8〕18号)

【50】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51】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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