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书平
文章来源于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监狱罪犯维权指南》一书
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宣讲要点】
保外就医就是监狱服刑人员因病提前释放,回到社会上边治疗边服刑,故保外就医又称之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虽然对保外就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与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都是执行刑罚,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服刑的场所不同,一种是监禁方式执行刑罚,一种是非监禁方式执行刑罚。因此,宣讲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非常重要。
【典型案例】
李某,男,65岁,原系四川省某局局长,因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于2008年12月送四川省某监狱执行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年龄较大,服刑时间超过三分一,并患有三期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监狱考虑其病情,经省司法警官总医院鉴定,家属担保,省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13年12月保外就医。
【专家评析】
1996年和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作了以下几点修改:一是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由原规定的两项增加为三项,其中补充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二是增加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样,对监狱服刑人员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和程序是: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述第二项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二)因病保外就医的条件。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和批准权。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四)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五)刑罚执行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一是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二是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三是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四是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权。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司法部《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2001年10月12日 司发通[2001]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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