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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及善意第三方应如何主张合法权利?

2022-04-19 17:48:34   5805次查看

129——黄某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黄某,女,原某市物资总公司(简称物资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利害关系人施某某,黄某朋友。                      

利害关系人邓某某,黄某亲属。

利害关系人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简称A银行上海分行)。

利害关系人B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简称B银行市南支行)。

利害关系人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简称C银行虹桥支行)。

19935月至19988月,物资总公司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融资借款经营期货等业务,由黄某等人具体操作执行。其间,黄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控制和使用包括D商贸有限公司(简称D公司)等多个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累计盈利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1.1亿余元未纳入物资总公司管理,由黄某实际控制。

19977月至19994月,黄某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从D公司等六个账户转出人民币3000.35万元,以全额付款方式在上海购买2套房产,又向A银行上海分行、B银行市南支行、C银行虹桥支行按揭贷款在上海购买50套房产,分别登记在李某某(黄某亲属)、施某某等人名下。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某隐匿并占有上述房产。

200012月,涉案20套房产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为逃避债务,黄某指使其亲属李某某将另外32套房产的合同权益虚假转让给施某某和高某某(施某某朋友),后又安排邓某某与施某某、高某某签订委托合同,继续由邓某某全权管理该房产。之后,黄某指使邓某某出售15套,用部分售房款和剩余的17套房产(登记在施某某、高某某名下)出租所得款项又购买6套房产,其中4套登记在施某某名下,2套登记在蒋某(邓某某亲属)名下,另将部分售房款和出租款存入以施某某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经查,上述23套房产均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200212月至2003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封了涉案23套房产,依法冻结施某某等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

 

二、要旨

检察机关在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应当承担证明有犯罪事实以及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主张权利,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据或者其主张明显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依法予以辩驳。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利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指导意义

(一)利害关系人对申请没收财产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的,检察人员出庭时应当作为质证重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对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等相关事实及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对于其提供的证据不合法,或其异议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围绕财产状态、财产来源、与违法犯罪的关系等内容,有针对性地予以驳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善意第三方对申请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对申请没收财产因抵押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或者享有其他合法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抵押权设定时对该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或者有理由相信该财产为合法财产,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享有的担保物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四、案例来源

2021129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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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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