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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平台刑事合规刍议(二):透过《倡议》说合规

2022-04-30 19:13:55   7843次查看

乘商业的东风起飞,更要系上合规的安全带。

NFT是极具潜力的新生技术,有光明的发展前景。

但由于NFT的虚拟财产属性,不需要实物载体,其本身的虚拟属性可能会被某些犯罪分子所利用。尤其是为NFT提供发行、交易等服务的平台,更容易成为各类犯罪分子的作案区域首选。

NFT平台如果没有极尽审慎义务、不了解行业政策动向,或者为了追求平台交易流量而忽视可能的风险,则容易陷入刑事案件,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所涉赃款被划扣、甚至被认定为刑事共犯的危机。

本文将结合《倡议》内容,进一步探讨NFT平台的刑事风险,并提出合规建议。


一、非法经营罪

 

1.“万物皆可NFT”,变相发行金融产品,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集资类犯罪。

关联《倡议》内容:

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

 

金融行业历来是严监管行业,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的发行交易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受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由于NFT属于元宇宙技术,不能在将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虚拟资产化并进行金融炒作,否则可能冲击金融稳定,妨害金融体系安全。

笔者建议,无论平台是铸造方+发行方,或仅仅是发行方,都要规范上链作品,底层商品可以是特定虚拟作品、艺术品和普通商品,但不能是金融产品或者类金融产品,确保NFT产品去金融化。

 

2.一物多发模式发行数字藏品,可能认定变相进行代币融资交易,违反央行关于禁止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甚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联《倡议》内容:

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

 

NFT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非同质化,如果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NFT,发行数量越多,NFT非同质化特征越弱,那么NFT将与代币无异,导致发行NFT=发行代币,使政策禁止的代币发行披着NFT外衣卷土重来。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俗称237号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发行交易是金融产品、证券产品的典型特征,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司法机关可能参照237号通知认定属于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非法金融活动,从而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笔者建议,发行方要确保NFT唯一性和稀缺性,一份NFT就是一份权益,不得把NFT进行份额拆解、均等分割权益进行资产证券化发行,就算在底层商品有充分价值支撑的前提下,也尽量避免大批量创设无差别的NFT进行发行,且不可分批次发行,否则一旦涉案,只能“无融资目的”“无融资特征”抗辩,却可能难以对抗司法机关客观归责的定性思维,令己方陷入被动。

 

3.平台利用主体地位集中竞价、作市等变相违规设立集中性的NFT交易场所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联《倡议》内容:

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如果没有规范管理,极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倡议》这一要求可谓是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精神的沿袭,上述二文明确严格禁止未经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行为。因NFT平台本身属于消费品出售平台,并非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产品交易场所,从事上述禁止性行为,NFT将可能从商品属性演变成金融属性,平台则可能构成犯罪。

 

笔者建议:

1.平台要持证照经营:发行、发售、交易平台均应取得ICP备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果数字作品NFT以竞价拍卖形式发售,应当交由持拍卖组织批准证书的拍卖公司组织拍卖活动;如果数字作品NFT通过信息网络以网络出版物形式发售,则发售方应当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如果数字作品NFT作为艺术品作为艺术品在艺术经营平台上销售的,要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前往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如果数字作品NFT属于视听节目或关联视听节目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则应通过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传播。

2.平台交易不得有金融交易特征,远离集中交易模式,不引导竞价炒作、不介绍交易、不利用智能系统自动识别出价匹配撮合交易或者在平台诱导消费,平台交易应做到实时、透明,交易通过点对点交易等非集中方式进行,平台要准确披露NFT产品信息,引导消费者自愿选择NFT产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犯罪风险

 

有的平台或者个人采用类同P2P做法,以投资NFT为名,采用公开宣传、保底协议、低价购入高额回报或者每月等额收益利诱等手段, 同时通过恶意锁仓、对敲等手段倒腾存量藏品、拉高NFT价格,数额巨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采用欺骗手段的,还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关联《倡议》内容:

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

 

由于《倡议》明确了NFT一级市场交易不会被禁止的风向,没否认开设二级市场的合法性(当然也没有明确鼓励二级市场交易),加上NFT市场前景可观,则难免导致二级市场炒作。

 

笔者建议,平台可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合规措施,有效抑制炒作与投融资行为:

1.价格监管:平台前台应主动公布开发团队信息与从业“履历”、商品内涵、明星或名人背书等定价依据于藏品介绍页,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平台内部还应为每一个NFT产品设定包含了定价依据、价格合理区间评估的价格机制;平台后台对于超过价格评估区间的交易活动予以监控,必要时采取价格熔断措施或者上报有关部门。

2.交易规则设定:对NFT溢价持谨慎态度,在目前二级市场法律规范还未正式出台情况下,暂时禁止转售,鼓励收藏和赠与,同时设置转赠的时间限制,可参照大厂自行合规的做法——去年阿里平台拍卖亚运会数字火炬,39元起拍、后炒作至314.9万元,阿里便及时关闭拍卖;又如阿里“蚂蚁链粉丝粒”规定,用户需要持有数字藏品达到180天后,才能进行转赠,且受赠方须于受赠满两年后,方可再次发起转赠。

3. 不给予利益回报承诺:发布不给予用户与消费者任何利益回报承诺,同时远离自身产品的二级市场,主动自行切割与NFT产品市场行情之间的因果关联。


三、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风险

 

平台为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流转便利,例如与海外公链“合作”、将NFT提到数字钱包再到海外平台销售,例如买家用赃款进行NFT交易、再将NFT溢价出售给下一个买家后兑换成人民币等,可能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关联《倡议》内容:

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由于NFT属于虚拟物,极具私密性、资金难以收回,加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虚拟物采取的监管政策和立法存在差异,洗钱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可能发生在NFT交易的任何一个环节,作为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科技平台,本身就反洗钱的义务、也有通过设立规则监控不法资金进出平台的技术便利。因此,一旦卷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事件,平台很难以不知客户资金来源为由撇清自身责任。

 

笔者建议:

1. 遵循《倡议》要求,仅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平台所有业务与虚拟货币作切割。

2. 建立AML(反洗钱)/KYC(身份认证)规则。

AML,Anti Money Laundering(反洗钱),它是指为防止有人通过非法交易获得收入而制定的各种规则。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用户),指的是交易平台要求用户提交验证身份的个人信息的过程。

实名制本来就是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的要求,NFT平台因为具备交易支付功能,更应该使用高强度的实名认证措施。

平台应遵循《倡议》提出的,要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以确保不符合标准的用户无法使用该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同时可以在未来的一些犯罪活动调查中为执法机构提供调查依据。

3.必要时的查账规则:平台交易在对用户存有疑虑又无法完全识别资金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平台可要求用户提供绑定账户2个月内的资金流水记录,平台审查资金流水是否异常,对于有大额资金突然涌入账号的情况,拒绝交易。


四、传销犯罪风险

 

在国外交易规则里,二级市场交易,原艺术品作者可以作版税抽成,或者是平台在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交易中抽取利润,但在国内这样做可能构成传销类犯罪。

又比如在国内不少平台采用邀请注册制,为鼓励老用户邀请新人,采取根据老用户邀请新人的数量和频率奖励数字藏品或者其他福利,这样也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主要的特征是“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因此如果商业模式符合上述特征,合法营销和非法传销只有一线之隔。

 

笔者建议:

1. 邀请用户进入平台的做法本身不违法,但平台向用户发放福利,需以经营让利为前提,而不是平台从新人消费中返利抽头作为对老用户的奖励。老用户不得层层抽取下线交易提成,因邀请行为获得的福利仅限于直接邀请人。

2. 谨慎开放二次交易:参照大厂的做法,如腾讯幻核交易设定首次销售由发行方渠道发售,不允许转售、须以收藏为主的交易规则;蚂蚁鲸探交易规则同样也是发行方首次发售,不支持转让或交易,产品提供收藏欣赏、向好友展示和有限制的赠送功能。

3. 未来如果确定开放二次交易的平台,平台抽取利润仅至二次交易止


五、诈骗罪

 

给NFT作品“注水”,假借引导消费或者串通买卖NFT,实为诈骗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例如为鼓励注册,向新注册用户免费赠送劣质或者存在权利瑕疵的NFT作品,以社群互动的形式、“老师”指导消费、客服引导充值、学员分享收益心得等方式鼓动社群成员买入卖出,在社群内部伪造活跃的交易假象,带单老师低买高卖,再诱导其他消费者接盘;或者是互相串通、短期内频繁买入卖出,再通过宣传诱导其他消费者高价购入。这样的手法,办过诈骗罪的刑辩同行应该不陌生。

 

笔者建议:

1. 作品版权把关:严格审核NFT版权,发行人须取得原始作品的所有权或者相关著作权,确保上链作品无权利瑕疵、质量可靠与信息真实性。

2.交易数据监控:平台应实时监控后台交易数据,如发现价格在短期内被炒高,则及时关停交易。


结语

人们总说,科学的尽头是玄学。

笔者认为,玄学的尽头是法学。

不管什么新型事物,拨开迷雾看本质,其红线无不藏在法律条文中。

面对强监管的态势,面对官方对NFT流动性的强力控制,从业者倒也不必如履薄冰。

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合规经营,把握去金融化的政策导向设定规则、监控交易,脱虚向实,让NFT真正为实体经济服务,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为NFT平台的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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