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是律师作罪轻辩护时必须考虑和对照的情节。
为方便同行学习与办案,笔者全面梳理了《刑法》条文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为方便查阅,笔者将梳理内容分为三张表: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二)分则关于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三)分则关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分则中关于从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法条 | 罪名 | 量刑情节 |
第一百零四条 | 【武装叛乱、暴乱罪】 |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第一百零六条 |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有关犯罪的 |
第一百零九条 | 【叛逃罪】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
第一百五十七条 |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 武装掩护走私的 |
第一百六十八条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伪造货币罪】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 |
第一百八十六条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致人伤残、死亡的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 | ||
第二百三十六条 | 【强奸罪】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第二百三十八条 | 【非法拘禁罪】 |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 |
第二百四十三条 | 【诬告陷害罪】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
第二百四十五条 |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 |
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 |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 |
第二百七十九条 | 【招摇撞骗罪】 |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第二百八十条 | 【冒名顶替罪】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本罪的 |
第三百零一条 | 【聚众淫乱罪】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
第三百零七条 |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 |
【虚假诉讼罪】 | 有本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
第三百四十五条 |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 |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
第三百四十七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第三百四十九条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第三百五十三条 |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三百五十五条 |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 |
第三百五十六条 | 毒品犯罪 |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 |
第三百五十八条 |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
第三百六十一条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 |
第三百六十四条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 ||
第三百六十九条 |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 战时犯前本罪的 |
第三百八十四条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第三百八十六条 | 【受贿罪】 | 对犯本罪的,索贿的 |
第四百零八条 | 【环境监管失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 徇私舞弊犯本罪的 |
第四百二十六条 |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 战时犯本罪 |
分则中关于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
法条 | 罪名 | 情节 | 量刑表述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二百四十一条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第二百七十二条 | 【挪用资金罪】 | 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较轻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二百七十六条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有本罪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三百五十一条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 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三百八十三条 | 【贪污罪】 | 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贪污数额较大或者由其他较重情节)的 |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犯本罪,有第二项(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第三项(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由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规定情形的 | 可以从轻处罚 | ||
第三百九十条 | 【行贿罪】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
第三百九十二条 | 【介绍贿赂罪】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