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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隐瞒病情由美返京后确诊被立案侦查,三种定罪可能如何区分?

2021-05-25 15:20:15   4275次查看

作者:任远

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

公诉处检查官


北京警方16日通报称,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立案侦查。通报称,黎女士在美国期间,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多次在当地就诊,在美国登机前曾大量服用退烧药,登机后未如实向乘务人员提供个人健康状况及丈夫、儿子等同行人员情况。机组人员紧急向地面汇报,并采取隔离措施。

这是因为境外向境内输入造成的新冠疫情。作为法律人,我们不禁要思考,本案到底该如何定性?

对黎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无疑是今后司法机关考量的重点。结合目前披露的事实,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罪名,可能适用:

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那么如何正确区分这三个罪名呢?

奉法为真,首先我们看一下法条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述为:

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资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来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就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明确进行了界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明确为确诊的新冠肺炎感染者或者疑似病患,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据此我们可以推断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也应该为确诊病患。同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存在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的竟合关系。因此首先排除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接下来就需要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之中进行甄别。首先从主体来看,都是一般主体,这不是区别的重点。两罪关于客观行为的表述存在些许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范围要比一般妨害疫情管控行为要窄。这也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法益有关,该罪法益除了保证公众免受传染病侵害外,也突出了国境卫生防疫秩序。

但在隐瞒自己旅居史方面,又存在了重叠。当然无论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还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并非一旦隐瞒就构罪,而是要造成相应结果和现实、紧迫的危险。当然,两罪的主观都是过失,在此就不再分析。

据此,我们根据报道黎某的行为,首先她不是医学标准上的确认病患和疑似病患,故此只能作为一般主体看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者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其次,我们看黎某在航班上没有执行防疫管控措施,隐瞒申报。也就是说国际航班尚未落地,还没有进入境内,机组人员执行的国境防疫管控措施。黎某隐瞒申报,既违反了国境防疫管控规定,也造成了公众被传染的风险。

第三,目前尚无证据证实造成了传染病扩散的严重情节。暂时可以不考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升格条款。

据此,我们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般条款中比较,个人认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适用更为准确一些

即使从竞合角度,妨害国境卫生防疫罪还多了罚金刑,也属于相对重罪。

如果证据证实后果严重,则存在想象竟合,还是要择一重罪适用。

诉讼还在继续推进,随着事实证据进一步到位,对法条理解的进一步深化,我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还有进一步商讨的空间。

但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适用哪一个罪名,黎某都将面临着刑法的负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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