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都是信贷资金,都使用了欺骗手段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其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高利转贷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秩序,但并未直接侵犯财产所有权;而贷款诈骗罪则不同,它侵犯的是复客体,不仅包括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而且包括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特征不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则仅指自然人。
(4)主观特征也不一样。两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高利转贷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目的,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又通过将所骗取的贷款高利贷款他人,对这种情况应按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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