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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是什么?

2022-05-20 14:34:04   5589次查看

律师解答:挪用公款罪既、未遂的界限,在理论和实务界素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挪用”从文义上分析,应包括挪动和使用。因此,只有挪动并实际使用了公款的,才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换言之,如果是挪而未用,即在挪动公款后尚未实际使用的,应认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并不以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而是以公款的占有权是否已被非法转移为标志,即使是挪动公款后尚未及使用的,仍然应当认为已构成既遂的挪用公款罪,而不能认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1)对“挪用”一词,更为妥当的理解应是为用而挪,其中“挪”是挪动,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公款的占有权非法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用是使用,即让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挪占的公款。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前者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范畴,后者属于主观范畴,属于目的要件。因为,一旦公款被非法挪动,即公款的占有权被行为人非法转移到自己或他人手中,此时,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就已经遭到实际侵害,危害结果即已发生,至于公款是否已被实际使用,对此毫无影响。若以公款是否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既遂的标志,不利于保护公款的合法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有轻纵犯罪之嫌。(2)若以公款被实际使用作为挪用公款罪既遂的标准,认为使用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行为,将意味着一旦使用人使用或准备使用公款,不论其事先有未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只要他明知该款是由挪用人挪占的,都将要与挪用人构成。而这显然与《解释》第8条的规定不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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