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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抄袭门”事件反思:广告抄袭引全网热议,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2022-05-25 18:05:14   8577次查看

小满节气当日,奥迪发布了一支由刘天王出镜拍摄的广告视频,随着明星效应和品牌效应的双重结合,很快在微博热搜上引起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一名叫“北大满哥”的博主,在微博上传了一支对比视频。显而易见,奥迪的广告文案几乎是逐字逐句的照搬‘北大满哥’于2021年小满节气当日发布的另一支视频文案。顿时奥迪与刘天王陷入到抄袭的舆论当中。

奥迪的广告文案是否属于抄袭?奥迪公司、广告文案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笔者通过本篇文章为大家逐一分析。

1、如果要认定奥迪的广告文案构成抄袭应当要先确定被抄袭的对象属于“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北大满哥”智力创作的成果是具有独创性的,通过修辞、语言结构、修改的诗词等方式表达思想感情,构成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奥迪公司广告代理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奥迪公司主张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提供合法的抗辩事由。如果文案确为“北大满哥”作品,奥迪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小满节气的广告文案,并且拍摄、发布广告视频,著作权人可以起诉其中部分或所有侵权者。

广告代理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北大满哥”的许可,基本摘抄(借鉴了思想情感,还照搬了著作权人的语言风格和修辞手法)于原作品的文案而使用于广告当中,已构成侵权。

提起诉讼后,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奥迪、广告代理公司等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据《广告法》第68条第5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各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全、赔偿损失等责任。奥迪公司委托了广告代理公司策划广告文案、为代言人拍摄广告,奥迪公司、广告代言人分别与广告代理公司签订合同,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广告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奥迪公司、广告代言人可以在向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后,依相关合同约定向广告代理公司追究违约和损害赔偿责任。

3、是否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也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里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结合上述论述,在本案中,奥迪公司、广告代理公司虽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并不严重的,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笔者分享以下三个侵犯著作权罪的案例,以期读者对该罪名能够进一步了解。

案例1:上海陈某等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7年7月以来,陈某等人运营“子墨影视网”“秋霞电影网”“最快资源网”等10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下载、传播包括《流浪地球》等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00余部,并通过添加境外赌博网站广告获利,涉案金额1250余万元。2019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其余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山西长治“圣城家园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1月,朱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站备案,大量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影、音乐、游戏、软件等盗版资源供会员公开下载,通过会员费与广告牟利,涉及影视作品16700余部、音乐作品16300余个、游戏作品4700余个、软件作品9900余件,网站注册会员达200万人次,点击量达13亿次。2019年12月,长治市壶关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十一万元不等。

案例3:江苏徐州“5·10”侵犯图片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以来,雷某投资建设7kk图片网,由谢某某负责网站管理与图片编辑。二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他人图片作品,并植入广告牟利240万余元。网站非法传播图片累计290万余张,经抽取3798张照片鉴定,均与著作权人原版照片构成实质性相似。2019年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结语

此次事件给广大企业和代言人带来了警示,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要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把控,避免陷入到民事纠纷,甚至是刑事犯罪中。各企业可以通过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识别、评估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增强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预防及控制能力,同时也有利于刑事法律预防犯罪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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