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滴滴司机、外卖小哥、快递员,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与千家万户建立起连接,人们的生活因此变得更加便利而美好。
“互联网+”带来了“平台+个人”,新业态用工模式,也带来了涉及这些行业案件新的疑点和难点。而以上新业态用工行业里,快递行业又尤其与道路交通安全牵涉最多。
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事故猛如虎,它已成为现代社会除疾病之外,残害人类生命的第二杀手,它不但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不幸。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高危行业的快递企业,或有着漫长的公路运送路程,亦有着“最后一公里”的危险派送之路。
如何从加强安全管理和“预防为主”入手,减少事故发生,使员工特别是派件员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呢?
日前,广西南宁律师尹伟军接办了一起快递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结合该案,我们可以看出快递公司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风险是潜在而且非常大的。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案快递员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犯罪,而快递企业亦有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情简要回顾
2019年7月某日10时许,W某某身着“某T快递公司”服装,驾驶一辆无牌无证无保险三轮轻便摩托车(车身有“某T快递”标识)将正常行走的路人L某撞倒,至今昏迷,花费医疗费用近200万元。
W某某述其为“某T快递”公司员工,“某T快递”公司称该区域为广西南宁市某F快递公司特许加盟经营,事故责任由某F快递公司承担;某F快递公司则称其与W某某于事发前签订有《快递承揽协议》,其与W某某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事故责任由W某某承担。多方各执一词,后遂诉至法院。
结合以上案件,就快递物流企业如何有效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防范该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论之。
01.
严格依法开展快递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快递业务的经营主体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要求,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快递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必须严格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审批手续,国家鼓励指导快递企业转变经营管理方式,如采取加盟模式,加大总部对网点的管控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快递企业做强做大,促进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和产业集聚。
该案中“某F快递公司与某T快递公司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时,是否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成为该案关键定性担责焦点之一。
02.
面对风险,厘清关系
(一)快递公司必须厘清和加盟公司的法律关系。
目前,很多快递企业通过特许加盟方式“攻城略地”,走规模化发展。但在一味扩大的同时,必须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厘清和加盟企业的关系。
如第一点所述,加盟企业必须取得快递经营许可。如果合作加盟企业未取得快递经营许可,不具备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的合法资格,则该类加盟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企业内部的承包关系。在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时,则通常认定由特许人来承担。
在合规的快递业特许经营中,快递公司和加盟企业之间是特许经营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将各类经营风险大部分转嫁给被特许人,被特许人在经营活动中对第三人侵权的,特许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存在争议。
当前审判实践的主流观点是特许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也有部分案例认为,快递行业具有交通运输企业的特征,交通事故风险较大,大型快递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授权地方小型快递公司使用其品牌经营其专有业务,应当对被特许人日常经营活动和行业普遍交通事故风险控制履行管理监督义务。
被特许人雇佣的司机或者派件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首先应由被特许人承担赔偿责任,特许人作为全国性的较大型专门从事快递货运企业,应明知快递经营中的风险点,其未尽到管理监督风险防控义务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加盟公司必须厘清与派件员的关系
实践中加盟企业取得特许经营后又通常与派件员或驾驶员签订承包或者承揽协议、合作协议、服务协议等,排除劳动关系欲将交通事故风险再次转嫁到快递员身上。
目前司法实践中,加盟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在认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包关系、承揽关系中出现争议较多。
人民法院在认定以上关系时通常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灵活把握传统裁判观点。以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基础,注重通过对从属性标准的实质审查来正确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既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也防止用工企业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
从理论上讲,用人者责任的理论基础之一:控制力理论指出,被使用者要听从用人者之指令,受用人者之管理与控制,被纳入用人者的组织体内。也就是说,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公司或企业之指令,执行工作任务时受到相应的监督。据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都会认定加盟企业与快递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但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劳动者通过平台注册成为兼职的配送员、快递员,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接单,加盟企业或者平台对其没有工作任务和在线时间要求,报酬亦按单结算,则人民法院通常认定双方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快递员接收、运输、投递快递的工作,属于执行加盟快递公司的工作任务,在此时间段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加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加盟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如果加盟公司采取劳务外包方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可以适当转嫁部分用工风险。
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快递员送快递,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按照法律规定,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由用人单位即加盟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按照目前审判实践主流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担责协议不具备对外效力。即加盟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
一般而言,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容不能够拘束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合同法》相比,增加了“仅”字,目的就是要突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情况下,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内部效力问题,需要综合合同的主体、主体的意思表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格式条款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较为复杂。
同时,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不适合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处理,需要另行予以解决。
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03.
健全各类保险,合理规避风险
(一)为派件快递员“上保险”
目前,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相继出台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行办法》,将“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一般商业保险工伤医疗费都有封顶,远不能满足重大职业伤害事故高额的医疗费用支出。尤其是对于遭遇重大伤残的职工来说,工伤保险的保障效果更为显著。
快递企业应及时为他们购买工伤保险,为他们的人身安全加上一道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稳定器”和“安全网”作用。
通过建立单险种工伤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1+1”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大幅降低新业态企业用工风险。新业态企业及时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形成工伤保险、商业保险与新业态企业三方协作共担机制。
(二)为派件车辆“上保险”
快递企业应会同并配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研究制定快递专用机动车辆相关政策,按照政府部门合法购买规范使用快递车辆,同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购买车辆的相关保险。
据了解,2018年初,南宁市就出台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快递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保障城市配送车辆有序通行,全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按照“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牌号、统一备案、统一培训”的“五统一”要求,实现规范化上路。
南宁市邮政管理局已经联合市快递行业协会出台了车辆备案的细则,例如要求快递电动三轮车在统一备案时提供正规发票、三者险不低于30万元的相关材料。
上述案件涉案车辆未规范购买相应保险,一旦遭遇交通事故,自陷风险,实属不该。
04.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细化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无规矩不成方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则是关键。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可靠保障。把各项任务和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各个岗位,实行安全与工资效益挂钩考核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制度。
同时,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单位与部门、部门与具体岗位,均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的链条体系和管理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安全例会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形式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抓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分析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落实相应措施,部署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完善用工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大量的交通事故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驾驶员忽视安全,违章行车、精神不集中、驾车中使用通讯设备、反应迟缓、缺乏经验、技术生疏等。
企业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做到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懂得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
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严把“三关”:
⑴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从驾驶技能思想道德、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
⑵严把检查关。要加强日常和定期检查,对违章和违规驾驶员绝不能心慈手软,要坚决予以处罚或清退,使驾驶员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状态;
⑶严把审验关。要结合交警、交通部门的年审、年检工作,及时对驾驶员证件、资格、技能、健康等情况进行查验,同时建好基础档案,为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性、综合性管理打好基础。
使驾驶员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三)落实措施,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快递物流行业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高风险行业之一,存在事故高发的特点。因此,做好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交通事故发生是确保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执法理念。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
结合我国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大幅度上升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经营者的安全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实行高额保险外,企业还应建立履约金、安全保证金、安全费用等制度。从而减轻企业发生事故时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尤其是重大节日运输前进行重点检查,把好驾乘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运输装载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结合推广安装GPS或北斗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安全,用科技手段提前介入及时预防和阻止违章行为发生。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
快递物流企业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是人、车和环境,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
人是企业之根本,人是管理工作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要将“以人为本,亲和管理,安全高效”的思想贯穿企业生产全过程,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吸取事故教训,又使肇事司机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派送驾驶员既是事故的肇事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有的肇事者受伤以致丧生,既使没有受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并陷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深深悔悟与自责中。
为此,企业在事故发生后,更多的是要发挥企业人性化的感化作用,关心事故责任者,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怀,化解驾驶员肇事后的矛盾心理,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并帮助他们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使其他员工从中受到启迪和警示。
结语
由于快递物流业是面向社会的服务性行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其安全生产状况如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
因此,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一定要防微杜渐。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合法化、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管理转变,使安全生产管理变成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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