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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案例告诉你:财务造假,远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

2022-06-30 13:42:52   25536次查看

财务造假似乎是现在很多企业经营过程中见怪不怪的事情,尤其是众多私营企业的老板们往往觉得大家都在这么玩,铁定没有什么问题。
还有很多老板们认为,我的公司又不是上市公司,造个假也没人查,没关系。
你真的以为财务造假没事?其实这里面蕴含了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财务造假成因以及法律风险三个方面来简单聊聊企业财务造假的问题。
 01. 
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
(一)企业的分类
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最常见的一种叫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个人独资企业,另一种叫合伙企业。
投资者是指出资组建企业的主体,投资者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的组织机构,如公司,合伙企业等,在我国投资者还包括政府机构,如国资委就是常见的政府机构投资者,他是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的最终受益人。
投资者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享受企业经营产生的收益,同时也要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
接下来我们分别来看三种不同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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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类型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1.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
什么是公司?
《公司法》第二条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名称中一定是以公司结尾,有些称为有限公司,有些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称呼虽有不同,但本质是一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
何为“法人”?
即法律拟制的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人”,俗话说便是“不是人的人”。
公司的投资者在法律上称为股东,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分配公司经营带来的收益,并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同时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
所谓“有限责任”不是指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在出资的有限范围内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
股东个人的财产和公司之间的财产应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不能以自己股东的身份去随意使用和挪用公司的财产。
因此很多公司的老板认为“公司是我的,那公司一切都是我的,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这句话是不正确的。
从法律的角度夸张的说,股东和公司关系远远不如股东和自己爱人的关系亲近,所以老板们要对自己的爱人更好点。
例如张三、李四、王麻子三人分别出资200万元注册成立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此时张三、李四、王麻子就是公司的股东,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是“法人”,张三作为该法人的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行使和主张相关权利。
张三、李四、王麻子可以分别按自己所持有股份的比例参与公司的分红并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
如果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外因欠付债务而破产,公司财产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张三、李四以及王麻子如果和公司之间不存在财物混同的问题,则只需要在各自200万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公司注册时,三人已经全部实缴出资,则后续不再需要三人额外拿钱清偿了)。
2.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可能很多人并不熟悉。何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很多明星成立的工作室就是最常见的个人独资企业,比如范冰冰投资的美涛佳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就是范冰冰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即其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股东则承担有限责任;
3.名称上个人独资企业一般不能登记为某某公司;
4.从税收上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分红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张三是一名雕塑艺术家,其投资成立了名为霸王雕塑艺术工作室的个人独资企业,此时张三可以骄傲的说“工作室就是我,我就是工作室,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虽然这话在朋友面前吹牛很得劲儿,但不久之后艺术工作室因经营不当对外欠1000万贷款不能偿还,工作室的资产全部变卖后还有500万不能清偿,此时张三个人就要对该500万承担清偿责任,自己辛辛苦苦攒钱挣下的房子可能也就因此保不住了。
3.合伙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被称为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名称一般不能称为公司。合伙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以两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一:张三、李四、王麻子三人各出资200万成立了野兽嚎叫音乐工作室的普通合伙企业。此时该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基本一样,三人要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二:张三、李四、王麻子三人各出资200万成立了恐龙美容美发工作室。
其中王麻子是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该工作室,此时该工作室就被称之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王麻子是有限合伙人,而张三、李四是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假设该工作室对外欠1000万债务,工作室的所有财产全部变卖后仍有500万不能偿还,则此时张三和李四就要对不能偿还的500万用个人的财产进行偿还。而王麻子作为有限合伙人则只需要在200万的出资范围内按照未出资的数额进行偿还。
因此可以看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类似,而有限合伙人则和公司的股东承担的责任类似。
 02. 
财务造假的现状与原因
什么是财务造假?
企业的财务情况最直接的体现在于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广义上只要未如实建立会计账簿,未如实使用会计凭证,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都可以称之为财务造假。
《会计法》第三条以及第五条明确: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因此如实的进行财务记录以及建立真实会计账簿并依法保存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使用虚假的财务凭证、建立虚假的会计账簿以及出具虚假的会计报告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建立的“内外账”中的外账就是典型的财务造假行为。
一个企业的财务情况与国家的税收有直接的关系。
比如关于增值税的征缴大多是按照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最直接的征收依据。再如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最直接的依据就是财务报表或者会计报告。
因此可以看出针对公司的两项重要的税收最直接依据就是相关的原始财务凭证和会计报告。因此很多企业财务造假的目的就是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
另一个关于财务的重要文件就是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在实践中有很多用途,真实的审计报告能客观体现企业的基本情况,因此企业在融资贷款、对外合作、上市发债等情况下,审计报告一般都是必需的证明材料。
但是实践中审计报告造假也十分常见,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夸大公司的实力以求能更好的对外合作以及融资。
审计报告造假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企业直接向第三方审计机构提供完全虚假的财务资料骗取审计报告。
另一种则是企业和第三方审计机构串通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违背事实出具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
有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只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才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一般的企业不会。
此观点大错特错,尤其是在近几年,国家重抓营商环境的改善以及企业的合规经营的背景下,任何企业的财务造假都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03. 
财务造假的法律风险
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看看常见的财务造假方式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案例一、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案
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少缴纳或者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负责人张三于是找到会计王五,要求王五在会计账簿中多列支出4000万元。最终公司在年底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少缴纳税款1000万元。
这个案例中,宇宙公司以及张三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呢?我们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方面来讨论。
1.行政违法方面: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宇宙公司的行为就涉嫌偷税,按照该条的处罚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少缴纳的税款以及滞纳金,可以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该案例中,宇宙公司一旦被认定为偷税,则少缴纳的1000多万企业所得税需要被追缴,同时还要被追收滞纳金,还可能面临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
2.刑事方面:假设宇宙公司被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在规定时限内补缴相应税款,此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宇宙公司就可能涉嫌逃税罪。
再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此时直接责任人张三、王五最高将可能面临七年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案例二、虚开发票案
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偷逃增值税为目的,其负责人张三找到王五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虚开发票一般是指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针对虚开发票形式的财务造假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财务造假行为。我们仍从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两个维度来看。
1.行政违法: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虚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宇宙公司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虚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则宇宙公司可能涉嫌虚开发票罪。
同样如果最终被认定为犯罪,作为直接责任人的张三将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王五因为他人虚开发票则同样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
案例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
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有大量的不合规支出,为套取用于不合规支出的费用,企业负责人张三指示会计王五采取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方式虚增支出用于套取费用并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1.行政违法层面。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排除犯罪的可能,宇宙公司以及张三、王五的行为将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如果宇宙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该虚假会计报告属于应当依法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此时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张三、王五以及公司的股东等人可能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根据情节,最高将面临十年的有期徒刑。
假设张三为逃避行政处罚,指示王五将前述会计凭证、账簿以及会计报告全部销毁。
此时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宇宙公司、张三、王五等人将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最高将面临五年有期徒刑以及二十万元的罚款。
案例四、虚假审计报告案
宇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夸大自身实力谋求更多合作、获得更多贷款和融资,于是使用由银河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虚假财务审计报告。
在该案例中,根据审计报告使用的不同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同可能面临不同的责任且主要是刑事方面的风险。
1.宇宙公司如果与银河会计事务所相互串通,银河会计事务所违背真实情况向宇宙公司提供了虚假的财务审计报告,此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银河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会计人员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银河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宇宙公司以虚假财务报表、虚假存款等欺骗而造成审计报告虚假的,则此时银河会计事务所不会构成犯罪。
2.关于宇宙公司,则需要看其使用虚假审计报告的方式分别讨论。
如果宇宙公司使用该虚假审计报告向银行贷款,最终导致贷款未能如期偿还并造成银行严重损失,此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宇宙公司将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相关责任人最高将面临七年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的处罚。
如果宇宙公司使用该虚假审计报告用于在政府拆迁过程中多获得政府的补偿,则此时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六的规定,张三等股东可能涉嫌诈骗罪,依据情节轻重,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
如果宇宙公司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采用虚假的审计报告取得他人的信任,收取他人款物的,最终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此时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宇宙公司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张三等相关直接责任人最高将面临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04. 
总结
以上,通过几个案例对在实践中最常见的财务造假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梳理。
当然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因近年常见于媒体的报告而被广大群众熟知。但不要因此认为只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才会有严重的法律风险,非上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等就不会有风险,这种想法是严重错误的。
因此,依法、依规健全企业的财务制度,如实记录财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依法纳税,依法接受和提供审计报告才是企业经营正道的光。
老板们切勿图一时眼前之利随意进行财务造假,当被查处时面临的可是“人财两空”的境地。
依法治企,诚信、合规经营,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珍惜当下,远离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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