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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几”字湾处那片林地为何动不得

2022-07-09 21:27:48   4248次查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黄河流域必须下大气力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子。近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先后部署了保护母亲河专项监督活动、保护黄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开展了“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黄河流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整治行动”专项监督等,不断延伸对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

“案发一年多,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生态资源保护关系重大,法律的红线不能逾越。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将法律的刚性与为民的柔情融合,才有了企业重生的机会。我们一定以此为鉴,在开拓发展的同时,做好资源保护工作。”谷雨过后,鄂尔多斯的春天还没有到来,但内蒙古自治区某煤炭企业负责人已经开始筹划如何为身边的土地披好绿装。  

该企业曾在经营中破坏了位于鄂尔多斯黄河上游水源补给地的“水土保持林”,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依法对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公开听证、支持磋商等方式推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不久前,这起案件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十大孔兑的悲伤

鄂尔多斯位于黄河上游地区,有黄河河段728公里。黄河鄂尔多斯段“金三角”腹地的十大孔兑(孔兑的蒙古语意为“山洪沟”,十大孔兑位于达拉特旗境内),是黄河的10条一级支流,也是黄河上游地段重要的水源补给地。

“这里是黄河的‘几’字湾处,蜿蜒的黄河与高原碰撞交融,形成了丘陵沟壑纵横的特殊地貌,地表大多是砂石荒漠,土壤贫瘠。”达拉特旗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十大孔兑每年要向黄河输入河沙2700万吨,超过全国入黄泥沙总量的十分之一。十大孔兑上游水土流失严重,是洪水泥沙灾害的源头;中游流动或半流动的沙丘沙地,是内蒙古乃至整个华北地区风沙和沙尘暴的主要沙源之一。“推动十大孔兑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对于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意义重大。这也是我们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点。”  

2020年12月3日,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向达拉特旗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案件。案卷显示,2014年至2017年期间,鄂尔多斯市某煤炭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十大孔兑上游地段建设煤场,非法占用特殊灌木林地50余亩,造成水土保持林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该企业负责人意识到地方政府对生态保护的重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行为可能违规违法,后主动投案自首。  

“我和同事到案发现场时正值冬季,因地貌特殊,这里的植被以灌木为主,更显得杂草丛生、万物萧瑟,有些地方还建起了煤棚,堆放着煤渣等废弃物。”自小生活在达拉特旗,该案承办检察官比谁都更理解确保黄河安澜的重要性。  

“保护黄河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更要实现‘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生态的目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达拉特旗检察院分管院领导专门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明确办案思路和重点。  

承办检察官多次会同侦查机关就事实认定、侦查方向、固定证据等进行讨论,引导侦查人员针对被破坏的土地现状、性质及具体违法行为细节等进行补充侦查。

让毁林者切身体会造林、管护的艰辛

鉴于涉案林地受损且尚未得到有效恢复,为更有效地推动受损林地恢复工作,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涉案企业所在地政府、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全面了解了涉案企业的经营与发展状况,查实该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经营,自成立以来没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一直坚持绿色经营模式,且于2019年12月获评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建设示范点,对当地发展作出了贡献。

“既要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又要让其接受教训、避免再犯。”案件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努力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得知涉案企业正在考虑向林业主管部门补办相关的审批手续后,达拉特旗检察院第一时间引导他们办理手续并缴纳植被恢复金,“如果审批通过,对于推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也有积极作用。考虑到补植复绿和补偿生态损失效果,就劝说他们缴纳恢复金。”

2021年初,涉案企业非法占用的土地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企业也依法缴纳了植被恢复金116万余元。

为修复被损害黄河水源补给区的水土资源,达拉特旗检察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走访林业和草原局并邀请相关专家,在综合考虑涉案地块的实际情况和修复效果后,积极推动植被异地恢复方案,支持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与涉案企业开展磋商工作。

2021年4月,植被异地恢复方案最终确定:由涉案企业在完成审批手续及缴纳植被恢复金的基础上,异地补植林地30余亩(3100余棵松树)。同年4月中旬,该企业按照方案进行了补植复绿。5月11日,检察机关邀请当地森林公安局、人民监督员通过实地勘验和无人机拍摄,评估补植复绿树木成活率及生态修复效果,人民监督员周成勇表示:“目前来看,原先荒弃的土地已经披上绿衣,但是涉案企业仍要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持续管护补种的树木,切身体会造林、管护的艰辛。”

法律的刚与柔

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制作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告知。但是,企业负责人担心从宽政策得不到兑现。

针对企业负责人的忧虑,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摆出事实证据,告知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案说法,用鲜活的案例使其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是口头说说,而是实实在在体现在办案中;通过组织观看生态环境保护视频,使其意识到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恶劣影响。此外,检察机关积极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借力传递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通过释法教育,企业负责人终于放下了心中的包袱。

非法占用农用地亩数较少,且企业积极消除影响、恢复生态,又补办了相关地块的审批手续,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经充分考虑,达拉特旗检察院决定运用不起诉裁量权,积极落实慎诉司法政策。2021年5月17日,该院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达拉特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工商联、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等7名听证员应邀出席,当地15名煤炭行业民营企业家参与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阐述了对案件的性质认定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听证员对案件定性和拟不起诉决定均表示赞同。  

达拉特旗总商会副会长高向东提出,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有失误,检察机关通过教育、预防、监督等手段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有效保护了企业家投资创业的热情。涉案企业负责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和生态修复实际效果的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专家刘萍也认为,涉案企业对未批准使用的林地补办审批手续,积极对违规建设进行整改,异地补种达到恢复标准,对防止水土流失有很大帮助,可以不予起诉。  

听证会后,达拉特旗检察院结合以往办理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向与会企业人员进行生态资源保护法治宣传。  

2021年5月26日,达拉特旗检察院对本案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决定。当检察官将不起诉决定书交到涉案企业负责人手中时,该负责人郑重承诺,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经营。

刑事诉讼程序已终结,但是,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规定,2021年6月11日,达拉特旗检察院依法向该旗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对涉案企业作出行政处罚。2021年11月29日,达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涉案企业限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目前,该企业正在着手制定恢复方案。

另据了解,2021年8月,达拉特旗政府设立了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账户并出台《生态损害赔偿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解决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统一收取和管理问题,保障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款专用。

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黄河全长5464公里,流经内蒙古843.5公里,流经长度在黄河流域各省区中位居第二。长期以来,黄河流域自然灾害频发,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黄河内蒙古段水源涵养功能降低,水土流失严重,部分干支流污染问题一直存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行“三检合一”办案机制,健全完善“河湖长+检察长”长效联动机制,聚焦黄河流域突出问题集中开展系列专项监督行动,构建起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内蒙古检察模式。

此案是内蒙古检察机关办理的黄河流域防治水土流失的刑事不起诉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坚持“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将恢复性司法理念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以公益诉讼专业化监督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效能,既有利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最大化修复,又有利于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此外,办案检察院通过采取公开听证的审查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是为煤炭行业的企业家们送去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一、依法惩治黄河流域违法经营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案中,涉案企业未经审批,非法占用黄河水源补给地的林地资源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当予以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内蒙古黄河流域多发频发,包括违法取土挖砂与采石、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此案对内蒙古检察机关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参考意义。

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环境犯罪的同时,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对涉案企业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立案后,检察机关主动作为,邀请行业专家对涉案林地破坏情况和修复方案进行评估论证,通过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机关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督促涉案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程度降低了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三、践行“慎诉”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酌定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全面考量涉案企业的认罪悔罪表现、企业经营状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治理成效等因素,依法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鉴于涉案企业及其负责人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积极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且无社会危险性,依法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降低办案对企业的影响,消除了涉案民营企业思想顾虑,以司法温情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注:本文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沈静芳 贾琳琳 郅芯颖 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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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娜 律师

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委员会主任 中国法学会会员 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常务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 天津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 《全国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起草人 司法部首批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客座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 天津市律师协会执业实习人员培训讲师 国际注册反舞弊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庭立方企业合规金牌讲师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曾任天津市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审判员,十四余年的法院工作,累计办理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犯罪、传统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 1000余件。 2013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2014年转岗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为多家跨国企业天津地区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支持。周娜律师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进行精细化辩护。办理的多起涉黑涉恶犯罪、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不起诉、公安撤案、不批捕的良好辩护效果。周娜律师团队将继续秉持“精进、实干、利他”的执业理念,结合法律、商业、政策、舆情等因素,服务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最佳解决方案,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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