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有观点认为婚前协议是纯计较财产利益,协议的签署会使爱情大打折扣,失去原有的纯粹。但现实婚姻,爱情和面包都是生活的基础,不能只选其一。笔者在承办的案件中看到过许多婚内勾心斗角、离婚时兵戎相见的情形,如果在婚前就签订协议,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日后财产分割带来的繁琐程序和不确定因素。在运用恰当的前提下,婚前协议能够更好的为婚姻生活保驾护航。
案例分享
白富美C小姐,从小生活环境优越,留学归来后,在某知名金融公司上班。Y先生学习成绩优异,从家乡小镇一路考上名牌大学,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一年半后,双方准备结婚。C小姐的父亲为了避免家族财富因双方的婚姻而产生风险,故希望签订婚前协议。
这时如何签订一份有效的婚前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前协议,一般有以下几项内容。
-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包括名称、数量、种类、状况等;
- 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义务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婚后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
- .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及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
- 婚前及婚后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 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如对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等;
- 财产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等。
在双方签订婚前协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切勿出现限制人身权的条款
例如“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应当离婚,净身出户”。
- 切勿出现附条件款项。
例如“一方出轨或者家暴的,应当离婚,净身出户”。
- 3.切勿出现“离婚时按照该协议分割”之条款。
以上三种条款,剥夺了对方财产权利的条件,这种婚前协议涉及了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在离婚时若一方反悔,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就会按照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归另一方所有”。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但实际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行为。发生争议时,对方是具有任意撤销权的。因此,想要该条款生效一定要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 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不可免除
婚前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如果一方患病需要救治的,另一方应当积极承担。
婚前协议必须要进行公证吗?
对于婚前协议,多数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即认为婚前协议只有进行公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实公证并非婚前财产协议的必经程序,只要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一经签署即可生效。但是,公证程序有助于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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