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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某峰”事件浅谈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限度问题

2022-09-23 16:39:08   5544次查看

事件背景

近期,据“平安北京”“央视新闻”消息,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随后,李某峰屡次PC被行政拘留,并且央视新闻发布微博点名,各大品牌纷纷宣布,与李某峰解除合约,如果每个品牌都要赔付违约金,其可能面临天价赔偿,后果可谓极其严重。

该事件发酵后,网友纷纷评论李某峰咎由自取,德不配位及可能涉嫌的法律责任,其中就有不少人对新闻媒体披露该事件是否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产生质疑,对公安机关公开通报该行政处罚决定表示不理解。其实早在2021年10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警方发布关于李某迪嫖娼案件的通报,就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范围及其功能的关注。

 

引出问题如何界定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

为何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与公众的朴素认知出现巨大差异?这些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对《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不理解所导致。

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保护

《民法典》第1032条对于何谓隐私予以明确规定,隐私主要包括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如果该信息属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信息,社会公众应当予以尊重,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窥私欲而破坏公众人物的生活安宁。第1033条对于侵犯隐私权的典型方式予以列举,第1034条第3款针对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优先予以隐私权的保护。在公共利益界限方面,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与公共利益的联系程度予以确认。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限度主要是审查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而公共利益又是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行政处罚法》第48条的适用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该行政处罚决定就必然与公共利益相关。“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存在着被处罚者隐私权与社会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所以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选择性公开而非全部公开,其公开一定是以“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为前提。

三、针对公众人物的道德类违法行,可认定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认定是基于李某峰、李某迪公众人物的身份所具有的社会影响力而形成,普通人的嫖娼违法行为本身显然不具有社会影响性。公众人物代表着一个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具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其违法行为的公开有助于净化行业氛围,实现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全方位的了解,进而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现。公众人物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加以公开,使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会使很多未成年人进行模仿,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这也就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意义之所在。

 

结语

普通社会公众的PC等问题属于个人违法问题,一般并不会引起社会群体的模仿,达不到社会影响的程度,没有公开的必要性。而公众人物的道德类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应当予以公开和接受全社会监督。可见,面临明星道德类行政违法行为,通过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警示受罚者行政违法的成本和后果,实现一般预防与事后惩戒相结合,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德艺双馨艺人的培养,实现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认同感,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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