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
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略……
对于H某某的聚众斗殴行为,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具备几个条件,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 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 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 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具备这么几个条件就“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②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有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悔罪表现较好,比如有赔偿受害人,取得受害人谅解;
④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中的任意一种都足够了。
二、我们讨论的这个案件,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四个条件。
本案中,H某某的具体情节有:
①H某某是未成年人;
②本案中,H某某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有期徒刑,即便扣除立功情节的考虑,也不会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有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H某某悔罪表现较好,已经赔偿受害人,也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④H某某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因为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已经认定存在立功情节,并且在犯罪过程中存在犯罪中止情节。
……
三、结合司法解释和本案实际情况,H某某应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的情况并不复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犯罪是没有问题,当事人也都已经认罪认罚,本来作为辩护律师,不应该再多此一举——没事找事、惹人讨厌。
不过本案的量刑建议,确实存在一定不妥之处,如果直接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明显是违背了司法解释规定,而且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
再者说,目前已经羁押了六个多月,也已经接近量刑建议确定的时间,对于被告人来讲,或多或少也已经得到一定教训,也让其明白犯罪是要付出代价的,要为自己的不恰当行为付出必要的成本。
此时,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仅达到了惩罚的目的,也没有违背法律规定,都有所照顾,也更符合“教育为主”的刑罚原则。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律师:邹玉杰
安徽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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