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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几个特点,以2012-2016年兰州市城关区为例

2022-10-21 17:04:23   7528次查看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几个特点

——以2012-2016年兰州市城关区为例

作者:苏洛川律师

    如果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那么青少年则是祖国的未来。2012~2016年,我作为一名社会律师办理了60余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中绝大多数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案情五花八门,当事人形形色色,但回顾辩护经历,总结归纳起来这些案件有以下九个特点:

 一、犯罪年龄在14~16岁居多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但这个阶段又以14~16岁居多。在一些案件中,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的倾向,有的被告人刚满14周岁就犯罪,甚至出现成人化的犯罪手段和心理。例如2014年的郭某强迫卖淫案(强迫初中生)、杨某抢劫案(强迫女被害人脱衣拍照)、刘某强奸案(14岁半的刘某强奸了23岁的ktv“公主”)等。个别案件本地媒体采用化名还做了相应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甚至还邀请一些实务办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

二、犯罪类型以共同犯罪居多

    这个年龄段的被告人,也许自知单个作案人小个矮,不易成功,多结伙作案,少则三人左右一伙,多则七八个人一群,单人作案极少。虽然人小,但作案起数较多,多的都在三起以上。个别案件作案起数达数十起,如2013年雷某等抢劫案,就属于多人多起这一类型,八个被告人作案四十余起,地域横跨甘青两省,开庭审理长达一整天,法官、检察官、律师中午只休息了十五分钟,开庭时连上厕所的时间都没有。人小鬼大,让人可怜又可憎。

三、罪名以盗窃、抢劫等侵财类居多;

    纵观这些案件,罪名多以盗窃、抢劫等侵财类居多,占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他案件涉及的罪名有故意伤害、强迫卖淫、贩卖毒品、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聚众斗殴、伪造印章、强奸等。其中,2014年王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在兰州本地影响较大,主要是专门盗窃机动车牌照,然后留下字条及电话号码,索要钱财才能赎回牌照,好多车主一夜之间,前后车牌都不见了,第二天用车出门时急的如热锅上的蚂蚁,有的选择了交钱息事宁人,但有的也选择了报案。当地警方为此成立专案组,才得以告破。

四、犯罪社会根源以辍学、单亲家庭居多

     这些案件中,根据检察院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根源多与以过早辍学、交友不慎、单亲家庭有关。本该读书的年龄,由于辍学,无所事事,加之单亲家庭,父母要养家糊口,忙于生计,对青春期、叛逆期的子女缺乏充分沟通和有效监护,让这些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误入歧途,加之交友不慎,甚至不会辨别朋友的优劣,最后沆瀣一气,同流合污,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如2013年龚某抢劫案、2015年杜某抢劫案、2016年穆某抢劫案等,无不让人扼腕、令人深思。

五、犯罪动机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来源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讯问时,对于犯罪动机的回答几乎惊人的相似,就是找不到工作、身上的钱花光了,需要吃饭、上网、住旅馆等。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告人三人为了一顿晚餐,实施抢劫,结果抢了不到50元钱,每人吃了一碗羊肉面片,买了一盒不到10元钱的香烟三个人抽了,其中一个人才抽了一根,照样被判处。再进一步分析,是这些被告人没有一技之长,没有谋生的手段。当然,个别也有贪图享乐、不劳而获的思想。

六、犯罪现场多在网吧、KTV、酒吧、闹市或偏僻地段

     这一特点,如果细分,网吧、KTV、酒吧、闹市多采用盗窃手段犯罪,偏僻地段多为抢劫类犯罪,而酒吧有时候还会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情况发生。这些被告人多利用网吧有人打瞌睡之时顺手牵羊将顾客放置手边的手机等随身物品偷走,也有明目张胆地利用人多势众强拿硬要等。酒吧犯罪,开句玩笑多与酒精浓度有关,这时候人的控制力会受到影响,也许一句话不顺耳,也许一个人不顺眼,就有可能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有一起抢劫案件,阅卷时发现,犯罪现场竟然在笔者同事家楼下的街边,那里是本区相对热闹的地方,有个广场,同事上初中的儿子天天都走这条路,不免心中一惊,一种不可名状的感觉涌上心头,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犯罪无处不在,谁都不能置身世外,“一切皆有可能”。

七、犯罪时间多在夜晚11时以后至凌晨6时

      这些被告人选择这一时间段,主要是利用夜色掩护,而且这个时间段街面上相对白天而言,人少很多,容易下手,不易发现,而且利用了人们普遍夜里胆小的人性规律,容易得手。这一时间特点,是笔者办理刑事案件之前所不知道的。以前,由于律师工作忙,整天东奔西跑,熬夜加班也是家常便饭,早出晚归、风雨无阻,但自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后,才意识到这一习惯的危险性,现在没有紧要事情,晚上10点半后不再出门。回头想想应了那句老话无知者无畏啊。

八、犯罪后赃款、赃物多挥霍殆尽

      这一特点,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反映的淋漓尽致。对此,笔者办理的这些案件中,无一例外。有一起案例,被告人利用赃款购买高档手机,将赃物低价变现或随意丢弃处置。有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数万元钱,给几个“哥们”每人购买了价值4000余元的手机,出入高档酒店,还购买了豪华摩托车两辆带女朋友兜风等。到案发抓获时,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上万元的摩托车仅仅数百元就卖掉了。

九、栖身在私人旅馆、小招待所及网吧,昼伏夜出作案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多栖身在私人旅馆、小招待所或网吧中,他们昼伏夜出伺机作案。有些旅馆一般不登记住客身份信息,或采用一人身份登记,多人住宿,给钱就让住。有些案件,案发后到这些旅馆去取证,一些老板称不知情,有些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这样一来,这些地方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有些网吧,可以通宵达旦的上网,甚至提供餐饮,也是这些未成年人在外过夜的场所。他们白天睡觉或外出踩点,晚上团伙作案,分工协作,俨然已成“流水作业”。更有胆大的,犯罪后,仍然没有挪窝,我行我素。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就是这些特点,也许不一而足,但笔者根据自己工作办案经历,将其归纳为以上九种,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对未成年人犯罪关心的同业同行或有关部门,开展或研究工作时借鉴参考,同时对于当前家有儿女的普罗大众而言,在教育未成年子女方面也许仍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诚若如此,则吾良苦用心足矣。

(注:作者苏洛川,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文章系原创,转载引用时请注明作者姓名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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