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成功辩护(附辩护词)
题记
一件几年前已经尘埃落地的杀人案件,一篇在写作上稍有探索性的辩护词,却因被法官采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最终成为笔者执业生涯中一个二审成功案例,这篇辩护词也顺理成章的成为笔者的一篇经典法律文书,现将该案的辩护意见整理后分享给大家,仅供参考。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成稿时对案情作了适当的处理,请见谅。
- 案情摘要:
2015年5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河东市某县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陈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高某某先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某打倒在地,后用菜刀砍击其枕部、颞部,用刀刃切断陈某某右侧颈部,致陈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某作案后自杀未遂。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作用于右侧颈部,致右颈总动、静脉断裂,形成急性、快速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河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6年5月向河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河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书面辩护意见:
关于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指定,现指派我(苏洛川律师)担任高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案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其同意,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一、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几大疑点,建议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如下:
(一)本案凶器——菜刀,主要疑点有:
1、为什么上面没有被告人的指纹?
2、被告人的岳母任某自述到现场曾动过这把刀,为什么也没有其指纹?
3、这把刀上面为什么会有被告人的血迹?
4、从该刀上提取的掌纹经鉴定排除了被告人所留,说明了什么?
5、被告人否认使用该刀作案,该刀为什么会在现场?
6、如果菜刀在现场,被告人自杀时为什么舍弃不用却要用碎碗片?
(二)“尕娃叫人”情节令人生疑,“尕娃”系被告人的舅子哥,智力残疾人,卷中反映其到现场看见妹妹即本案被害人被人杀了,走到外面去叫邻居褚某等人去看,但问题来了:
1、现场为什么没有尕娃的脚印?
2、尕娃又是如何知道案发的?
(三)卷中反映任某给被害人打过电话,“电话里传来女儿的喘气声,感觉不对劲”,才到被害人家里去看看,那么:
1、该电话是否有通话记录?
2、该电话的通话准确时间是何时?
3、卷中为什么没有相关资料?
(四)本案物证“小锤子”,相关疑点:
1、小锤子在本案中的作用是什么?
2、如果没有作用为什么没有下文?
(五)被告人的精神状态,相关证据材料相互矛盾。主要有:
1、2015年5月,兰州XX总医院病历记载高某某有“精神分裂症”,该病历是案发后数小时内被告人因自杀受伤严重送医的第一手资料,该院也是“三甲”级医院,可信度高;
2、2015年8月,XX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被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在分析论证(二)中也有被告人“精神分裂症”的类似表述,可以佐证上述问题;
3、2015年7月,兰州市第X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在其鉴定意见中认为被告人作案时没有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但,辩护人认为该鉴定意见不可信,不科学。原因在于:
(1)该鉴定日期为2015年6月,系案发后20天才做的鉴定,不一定能真实反映被告人作案当时的精神状态;
(2)该鉴定第四部分末尾两行文字,记录被告人精神状态异常,法庭需特别注意,详见侦查卷P132页;结果示MMPI测试重度异常,SCL90测试中度或重度痛苦体验,具体详见侦查卷P136、P137页。但得出的结论却认为被告人精神正常,自相矛盾。
(3)该鉴定书中,还摘录被告人2004年在该鉴定机构作过的鉴定,结论为“短暂精神病性障碍”。由此可见,被告人有精神病病史。
(4)卷中反映被告人在案发前几日就存在乱走、睡不着、诊所输液等情况,这具体反映在任某、高某智、刘姓医生等证人证言中。
结合上述证据来看,被告人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异常的可能性大,建议法庭重新鉴定或综合判断。
二、上述辩护意见如果不被法庭采纳,那么被告人也有如下罪轻的量刑情节,建议再从轻改判: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
(二)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三)被告人精神状态不稳定;
(四)被告人家庭情况十分特殊,其岳母年老有病寡居、儿子年幼无母、舅子哥系智力残疾人,都需要被告人养活照顾等。
综上,辩护人认为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故意杀人的证据存有诸多疑点,部分事实不清,加之其家庭情况特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实际,建议法庭综合全案证据依据法律、推情度理、慎重认定,并给其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甘肃XX律师事务所
苏洛川 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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