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本人主做刑事案件,故很少有民商事案件。但作为法律顾问客户,小的案件还是会遇到的。比如最近一个法律顾问客户,在今年中秋节前,通过一个物流公司,发了一件茅台酒,因酒在路途中被损坏,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就充分证明了本文的观点。
茅台酒名气很大也很贵,但在本案中,因只有一件酒,所以标的只有一万多元。所以在开庭时,审判长宣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能上诉。
按理说,本案很简单,货物破损,被告赔偿,不是很简单吗?而且开庭时,对方当事人还没到庭,随便开一下庭就可以了。但是,在庭审中却出现了两个小问题:一、本案标的物的茅台酒,购买人是原告的哥哥,所以发票上的购买人是原告哥哥的名字。但发货人却是原告,所以本人以发货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在法庭调查中,法官问到了这个问题时,本人立马意识到,因原告不是茅台酒的购买人,法庭会不会以原告不是茅台酒的购买者,而认为原告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呢?二、当事人发的这件茅台酒,到目的地后,一件酒是六瓶酒,但不是六瓶全部破裂,而是只有3瓶,瓶体破裂,酒彻底流完。另有三瓶,瓶体没破裂,但瓶外的标签被流出的酒污染而且磨损。那么就引起一个问题,本案赔偿是只赔三瓶酒?还是对整件酒进行赔偿?在法庭上,当然我们也发表了我们的意见。肯定是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应当对整件酒进行赔偿。
但开庭回来后,本人越想越不安,就是因为本案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尽管面对这么小的案件,而且对方当事人未到庭。但我们却根本输不起。一、万一法院认为我们不是酒的购买人,认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有问题,以此为由直接驳回原告起诉怎么办?二、如果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发的是整件酒,但认为只有三瓶酒,瓶体破裂,另外三瓶因瓶体未破裂,仍然不影响使用(仍然可以喝),所以判决只赔三瓶酒怎么办?
要知道,原告在诉前与被告沟通,被告已经答应,除了对破裂的三瓶酒赔偿外,对另外三瓶酒,每瓶赔偿300元,因原告不同意,才引起本案的诉讼。所以如果真的出现判决只赔偿三瓶酒的话,那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就相当于是一个失败的诉讼。
考虑到这些情况后,本人连忙认真的写了个代理词。一、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虽然不是茅台酒购买者,但本案的茅台酒发货人是原告,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故原告具有诉权。二、被告应当对整件茅台酒进行赔偿。理由:1、原告发货时是以整件茅台酒酒发的货,不是拆箱后的六瓶茅台酒发的货,故本案的标的物是不可分割的整件茅台酒,所以被告只要没能保证原件无损,应当对整件酒进行赔偿。2、原告发货时,同样是对整件酒进行保价,而不是对六瓶酒保价,所以被告应对整件酒进行赔偿。3、本案的标的物整件茅台酒,是原告从甲地发往乙地,由此可充分证明,原告发的酒显然不是自己喝的,而是用来使用的。所以只要被告不能保证整件酒无损,被告就应对整件酒进行赔偿。4、原告发的整件酒出现破损后,在被告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况下,原告又另行又购买了一件茅台酒寄出到乙地。就充分说明,原告对所发的货,要求承运人必须保证原件无损,才能使用。同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就是整件茅台酒。所以被告就应当对整件酒进行赔偿。
我们在向法院提交代理意见时,再三向法官解释,本案很小,本不应打扰您们,但因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我们太担心因沟通不到位造成误解,而输了案件。我们就没办法了。所以恳请法官,能让我们将在开庭时,案件出现的问题及焦点再解释一下。望您们多多原谅。
法官看到我们态度如此诚恳,对这么小的案件还如此认真,就耐心的听完了我们的意见。当我们感觉法官充分明白了我们的意见后,才终于松了一口气。离开了法院。
本人面对如此小的案件,之所以如此不敢大意,就是因为本案适用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败诉后,没有救济途径(没有上诉权),所以我们输不起。
大案件输不起、小案件同样输不起,故作为律师,大案小案,我们都必须要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去做。这就就是本人的最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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